酒泉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销号情况的公示

2023/09/15 6.8k 阅读 440 点赞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20〕40号),酒泉市委、市政府作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实施主体,严格落实整改责任,认真开展整改工作,并经自验复核、省级有关部门现场核查验收,已达到销号标准。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销号情况予以公示。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公示的整改验收销号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未达到整改要求或整改情况不实的,可向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反映。公示期为2023年9月15日至9月28日(共10个工作日)。

座    机:(0931)8418642(兼传真)

电子邮箱:zgb8418642@163.com

附    件:1.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情况

     2.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的意见

                              中共酒泉市委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附件1

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四十九项问题整改情况

问题编号:第四十九项

问题表述:甘肃省是我国碳化硅主要生产区,已有碳化硅企业75家、产能158万吨。但生产方式普遍粗放,无组织排放问题严重。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碳化硅行业污染防治和节能降耗工作。

整改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责任单位:酒泉市政府

整改情况:

(一)市整改办组织对全市碳化硅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经各县(市、区)排查,全市共有碳化硅企业两家,一是金塔盛元碳化硅,金塔县于2019年7月28日对该企业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停产关闭。金塔县工信局撤销了原金塔县盛元碳化硅有限公司年产4万吨黑碳化硅生产项目的备案登记,对项目建设前期未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办理开工建设手续等违规建设行为,金塔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企业及时上缴罚金160788.70元。该企业利用原有的土地及生产生活设施,进行转型、转产,新上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年产4万吨石墨化增碳剂生产项目,项目于2020年4月24日进行了备案,环评、安评已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完成并通过了评审,入园土地手续已办理。二是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该企业年产8万吨碳化硅冶炼加工项目位于瓜州县柳园镇工业园区,2013年3月13日,取得了原酒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瓜州县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8万吨/年碳化硅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登记备案的通知》,同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2014年5月开工建设,建成1条碳化硅冶炼加工生产线装置(4座电阻炉)及其配套设施和110KVA变电站。项目建成后,因市场原因,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按照瓜州县制定印发的《瓜州县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该企业开展了综合整治。2019年,瓜州县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现有碳化硅冶炼生产线装置加装两套移动式集气罩及一套旋风除尘器+双碱法脱硫装置,对生产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并新建3个60立方米冷却水循环水罐和3个120立方米的沉淀池对生产废水进行处理并循环使用。2020年3月,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验收单位对项目开展了环境保护自主验收,2020年7月通过竣工环保验收,2020年8月3日取得了排污许可证。2021年2月,经省生态环境厅抽查,提出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建设CO燃烧室,建议重新验收。2021年5月,甘肃新哈矿业有限公司与白银有色建筑设计院达成合作,对CO燃烧沉降室建设必要性进行了论证,提出冶炼过程中炉料表面CO燃烧后浓度较低,大约1%左右,不具备燃烧条件,从安全角度考虑不建设燃烧沉降室可行的论证结论。2021年8月,甘肃新哈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方验收单位对项目开展并通过了第二次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严格项目审批,各审批单位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及产业政策要求,严把项目准入关口,对报审的各类项目,从项目产品、工艺、设备等产业政策的符合性上逐一进行审查,对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办理了项目备案手续,同时不定期对审批备案项目进行现场督查,确保所有备案项目按照备案批复的产品、生产工艺等建设内容进行建设,至目前再未审批碳化硅企业。

(三)加强执法检查,定期对碳化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细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按要求做好自行监测,确保废气有效收集,达标排放,推动环境空气质量不断改善。

整改结论:该问题已完成整改。

附件2

关于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的意见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厅字〔2022〕7号)有关规定,现将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四十九项整改任务销号意见反馈如下。

一、现场核查情况

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3家验收单位逐项对照《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确定的整改目标和措施,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3家验收单位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7月18日、8月5日出具了同意验收销号的意见。经核查,各相关市、州核实了本辖区碳化硅行业产业政策执行、工业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环保问题治理等情况,共排查碳化硅企业72家,形成了碳化硅行业排查整治工作台账,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采取“一企一策”方式,督促企业制定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并进行规范化整治,通过安装移动集气罩、建设脱硫塔等,基本实现了由无组织排放向有组织排放的转变,兰州市、武威市在此基础上通过建设生产加工车间进行

二次提升改造,进一步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水平。兰州市11家碳化硅企业中,3家企业转产,8家企业11条生产线已完成二次改造;金昌市经排查,无碳化硅企业;酒泉市2家碳化硅企业中,1家已注销转产,1家已完成整治;武威市19家碳化硅企业27条生产线,拟拆除生产线1条,其余生产线已全部完成一次改造,二次改造已完成15条生产线;临夏州39家碳化硅企业中,32家已拆除,3家已转产,4家停产,均承诺在复产前完成改造。各市、州进一步加大碳化硅行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积极推进碳化硅行业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兰州市、武威市、临夏州组织对辖区碳化硅企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的依法予以立案查处。综上,《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针对该项整改任务确定的4项整改措施已全部落实。

二、验收销号结论

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相关规定,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办公室审核,认为该项整改任务整改措施已落实,落实碳化硅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整改目标已实现。经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该项整改任务予以销号。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相关市、州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要求,加大对辖区碳化硅企业的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二)相关市、州要加大对停产企业的监督帮扶力度,深入分析原因,积极引导企业转型转产,具备条件复产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坚决避免“带病复产”。

(三)相关市、州要进一步加大碳化硅行业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力度,深入推进碳化硅行业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不断提升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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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