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发改商价〔2019〕143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委对截至2017年底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服务价格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酒泉市物价局酒泉市卫生局关于调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酒价费〔2005〕104号)等36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将《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单位对已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不得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各县市区发改局要根据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开展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143号附件酒泉市2019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xls
酒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