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开发园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4/07 2.8k 阅读 98 点赞

酒政办发〔202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开发园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处置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酒泉市开发园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处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挖潜盘活各类开发园区存量建设用地,调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投入产出效益,更优服务保障工业产业、招商引资和重点建设项目加快落地投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处置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规划先行、公开透明、平等协商、因地制宜、节约集约原则,多措并举、精准施策,最大限度提高土地开发利用效益。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内开发园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的清查、调查、处置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工信、应急、能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协作配合做好各类开发园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处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

(一)经全国国土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因企业自身原因在规定建设工期内(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动工后两年),仍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的;

(四)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照规划完成项目竣工的,项目业主明确提出无力继续完成开发建设的企业用地;

(五)已建成投产后停产或处于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的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企业用地;

(六)未达到项目投建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200万元/亩;其他省级园区范围内投资建设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低于100万元/亩),仍有挖潜利用空间的国有建设用地;

(七)按照《甘肃省工业项目土地使用标准》及专门行业项目建设标准,项目用地主要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投入产出效益等不符合规定指标的国有建设用地;

(八)法律法规政策确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列入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章  清查和调查

第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酒泉经开区管委会每年开展开发园区范围内已审批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状况清查,查清每一宗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备案(核准)建设项目内容、实际土地用途及权属、建设工程规划符合性、土地出让合同履约度、土地开发利用强度、投入产出效益、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等情况,建立清查台账。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纳入疑似低效国有建设用地台账,开展调查。

第六条  对清查出的疑似低效国有建设用地,通过下列程序进行调查:

(一)及时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调查表》,内容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姓名或名称、地址;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基本情况。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认为其属于低效国有建设用地的,可向原土地使用权批准机关或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处置的意愿,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调查机关可采取询问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开展调查工作。

(三)发展改革、税务、住建、生态环境、工信、应急、能源等职能部门依据调查情况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开发园区管理部门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调查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初步审核意见和调查意见提出调查认定结论,报政府同意后,及时告知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第三章   处置和利用

第七条  对调查认定的低效国有建设用地,实行“一地一策”分类处置,逐一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处置程序、方式、时限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充分尊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意愿,确保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依法妥善处置到位。

第八条  低效国有建设用地可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一)限期开发。对已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的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仍未达到约定建设面积和投资额度的企业,或项目用地主要经济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投入产出效益等不符合规定指标的企业进行约谈,督促达到约定投资强度和开发面积。

(二)协议收回。对工业项目开工后中止开发建设连续6个月以上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竣工的,又无力继续完成开发建设的企业,可依法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对项目投建协议等约定的、已兑现优惠政策的相关税费、规费及滞纳金、违约金等资金应当依法追缴。

协议收回的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按照存量建设用地重新核定规划指标并及时供应。

(三)依法转让。符合国有建设用地转让条件的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在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鼓励实力雄厚和优质项目的市场主体购置拟转让相邻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进行集中高效开发利用。

(四)司法处置。对破产重组、质押抵债的低效国有建设用地,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协调司法部门加快破产清算进度,在司法程序内快判快拍,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办结,尽快盘活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五)嫁接重组。对项目竣工后2年以上未投产或已投产但连续2年以上未生产又复产无望(无主营业务收入),债权债务清晰、无处置能力的企业,在充分尊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意愿的基础上,由政府或相关部门招引其他优质项目入驻,鼓励新投资主体在符合建设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对原建(构)筑物等设施进行改(扩)建后,实施嫁接重组盘活和生产经营。

(六)税收征缴。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由税务部门依法核查征收相关税费和追缴欠税及滞纳金,按照规定及时申请司法追缴,对企业法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督促低效国有建设用地企业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或方式挖潜提升土地开发利用效益和提高生产经营质效。

(七)清理腾退。对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等要求的国有建设用地企业、个体经营户依法实施清理腾退。

(八)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改造开发提高厂房容积率但不改变用途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确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变更和用地手续。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条  低效国有建设用地处置过程中,对协议收回的土地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

第四章  预防和监管

第十一条  严格开发园区投建项目准入审核,在招商引资签约、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前期,全面掌握项目投建企业信息,认真分析投建产业前景,综合评估投建企业实力,充分论证投建项目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精准对接有实力、有技术、有产品、有市场的优质项目落地投建投产,从项目准入源头防止低效建设用地问题发生。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法依规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在土地供应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巡查,凝聚各监管部门合力,通过信息公示、预警提醒、跟踪检查、履约核查、验收等方式,监督建设项目按照项目投建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竣工、依规施建、足额投资、按期投产,防止批大建小、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低效用地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动工开发进展、投资建设进度、履约符合程度及竣工等情况;

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建设项目公示牌,公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和土地开发利用标准、项目投资额度、项目建设内容等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全面推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建立区域评估体系,确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能耗等控制性指标,按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依标实施项目投资建设、对标开展竣工验收、达标达产核查和违约责任追究监管,提高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产出效益。

第十六条  推进工业用地供地由出让为主向出让、出租并重转变,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鼓励20年年期)出让等供应模式,降低工业用地成本,提升投入产出水平。

第十七条  恶意囤地炒地被依法处罚或列入严重失信人员名单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实行联合惩戒,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完毕前,不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全市范围内新的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供应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用地、暂停优惠支持,促进低效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措施。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和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年度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内开发园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清查、处置工作情况,并同时抄告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建、工信、能源等部门,接受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指权属清晰、完成相关区域评估并实现项目开工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带着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建筑系数、能耗等控制性指标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一图读懂《酒泉市开发园区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调查处置办法(试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