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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0/11 1.4w 阅读 345 点赞

酒政办发〔2023〕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各单位:

《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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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的发挥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维护社会稳定,开展抢险救援、应急处突、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规范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保护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管理规定》《甘肃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第154号令修正)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分为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是指根据社会消防安全形势发展和消防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人员。

消防志愿者、灾情速报员、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微型消防站队员、消防控制室操作员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从事保洁、膳食等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

第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工作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消防救援机构管理使用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队伍管理模式。

第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规模,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其他单位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六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本级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用人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用人计划报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十四五”期间,本级行政编制消防员与专职消防员比例逐步达到1:2,行政编制干部与消防文员比例逐步达到1:2。

尚未设立消防救援站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化工园区,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配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用人数额。

第二章  招  聘

第七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机构具体承担本级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县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用人计划招聘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必要时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招聘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财政局、人社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机构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在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设置招聘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招聘、薪酬确定以及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协助办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合同履行监督、就业注册登记等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核实、提出评定报告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民政、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招聘按照自愿报名、政治审查、笔试、心理测试、体能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等程序实施,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年满十八周岁,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志愿从事消防救援事业;

(五)专职消防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消防文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同时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所需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正常履职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七)国家或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以下人员:

(一)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消防救援指战员遗属;

(二)退役军人、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战员;

(三)见义勇为人员、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

(四)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优先录用情形。

第十二条  对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岗位和急需紧缺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采取简化招聘程序或者其他测评方法招聘,并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四)被军队除名或开除军籍的;

(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救援工作的。

第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招聘坚持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监督。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回避情形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试用期1个月。培训、试用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首签1年,劳动合同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日常量化考评合格,可续签合同,每次1年。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的指挥、带领和监督下,参与消防救援机构抢险救灾、灭火救援、应急处突、行政管理和通信保障等有关工作或协助开展火灾预防、火灾调查。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岗位职责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实际岗位制定。

第十九条  专职消防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参与抢险救灾、灭火救援、应急处突活动;

(二)参与值班备勤、通信保障、装备管理维护活动;

(三)参与体能训练、技能训练、岗位练兵、政治教育等活动;

(四)协助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救援机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消防文员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协助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通信保障、非涉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火灾调查、宣传教育、多媒体编辑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装备保管、维护保养和后勤服务等勤务保障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机构规定可以开展的其他工作。

从事前款规定的工作依法需要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无对应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岗位,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岗位业务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护;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对劳动争议依法申请调解、伸裁、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解除或者终止与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劳动合同的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等级晋升

第二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设三档,每档年限分别为2年、3年、3年;中、高级设两档,每档年限分别为4年、4年。

第二十四条  首次确定等级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初级:入职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初级职业技能资格;

(二)中级:工作满八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三)高级:工作满十六年,并取得相应岗位的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或其他专业救援队伍工作经历、军队服役经历计入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等级一般逐级晋升,晋升上一等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心理健康,品行良好;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晋升中级、高级应分别取得相应岗位的中级、高级以上职业技能资格;

(四)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五)本等级工作期内各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

(六)晋升高级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其他符合晋升上一等级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晋升等级按照民主推荐、考察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款的可按照晋升权限审批提前晋升上一档次:

(一)在灭火救援、重大节会安保、比武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的;

(三)个人嘉奖三次的;

(四)获得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荣誉的;

(五)经市级消防救援机构认定符合其他提前晋升情形的。

第五章  职务晋升

第二十八条  专职消防员职务设站长、指导员、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助理、班长、副班长。消防文员职务设正、副组长。

第二十九条  提任职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胜任职务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

(二)业务技能突出;

(三)群众基础良好;

(四)专职消防员提任副班长、班长、站长助理、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指导员职务的,应当分别满2年、4年、6年、8年、10年工作年限;

(五)消防文员提任正、副组长应当分别满4年、2年。

第三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个人申请、民主评议、考察考核、公示、组织批准的程序办理。提任副班(组)长、班(组)长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提任站长助理、副站长、副指导员、站长、指导员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

第六章  退出

第三十一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队伍实行全程退出机制,不适宜继续从事消防救援工作,以及因其他原因经本级消防救援机构批准的,安排退出。主动申请退出的,应由本人向消防救援机构提前提交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在本岗位从事相关工作:

(一)年龄超过45周岁的;

(二)身体状况不符合国家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的;

(三)规定期限内未掌握本岗位基本技能的;

(四)其他不适宜担任岗位工作情形的。

第三十三条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收回工作证和制式服装及标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保、档案转接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队伍退出安置办法由市级消防救援部门制定。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补助、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抚恤金和住房公积金等项目组成。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职级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包括岗位津贴、消防救援执勤补贴、现场救援补贴、奖励性补贴。奖金包括年终奖金和绩效。人员工资按工作年限、职务等级逐年、逐级增资。人员工资、服装费、伙食费、培训费和办公经费等,由本级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及上年度事业单位人员年收入等,合理确定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薪酬标准(不含五险一金)。薪酬标准应当与岗位的专业性、危险性、劳动强度等相适应,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十七条  将岗位、等级、考核结果等内容作为确定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经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结合日常考核成绩核定后核发。

第三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所属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为执法执勤以及高风险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十条  参加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在消防训练中受伤致残、牺牲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生活保障、医疗、抚恤待遇;符合烈士条件的,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同等标准的优抚政策执行,同时依据《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抚恤优待政策;其子女报考消防救援队伍、参加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参照《烈士褒扬条例》烈士遗属优待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按时配发服装,配发数量和频次应当满足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作需要。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带标识,持证上岗,工作证件和制式服装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证件样式统一制定配发。

第八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理想信念、职业使命和光荣传统教育,确保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队伍绝对忠诚可靠。

第四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党(团)培养、组织关系转接等工作,认真开展党(团)组织活动,加强党(团)教育,充分发挥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四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工作态度、婚恋家庭、人际关系、消费观念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

第四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培训主要包括岗前培训、等级晋升培训、职务晋升培训、专业技能培训。

岗前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90天,由市级消防救援机构组织。晋升培训,一般不少于20天,由晋升审批单位组织实施。培训、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继续在本岗位从事相关工作。

第四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在岗期间带薪参加专业技能培训,考取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为在岗履职和再就业创造条件。

第九章  考察考核

第四十七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十八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日常政治思想、业务训练、履行职责、作风纪律和完成任务等实行全程量化管理,结果作为年度考核、晋升考察、薪酬、奖惩及能否胜任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年度考核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进行,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五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晋升考察由具有相应晋升批准权限的单位实施,应综合运用量化管理、年度考核等结果,可与年度考核合并实施。

第十章  内务、执勤、训练和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导、监督下级消防救援机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参照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队列条令》《处分条令》及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训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苦练业务技能,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不怕牺牲。

第五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消防救援队伍形象,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举止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严格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规定着装,做到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五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常态化开展思想政治、法律知识、业务技能、安全防护、心理素质、纪律作风、保密管理等教育训练。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政府专职消防人员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履行职责期间,经批准可驾驶勤务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驾驶交通工具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持有驾驶证和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工作证。

第五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建立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管理档案,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培训、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备查依据。

第五十八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协助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前款规定的回避,由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所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决定。

第五十九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带领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履行职责管理机制,确定监督管理责任。

第六十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履行职责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六十一条  市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督察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纳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给予相应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坚持突出政治要求,实事求是,按绩及时施奖,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六十三条  依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荣誉体系,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的奖励项目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称号或荣誉称号。奖励实施程序和批准权限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的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十四条  政府专职消防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的决定和命令,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处分应当坚持依据事实、惩戒恰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人用人机制,完善规章制度。政府专职消防人员应当服从管理、按岗履职,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

(三)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四)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

(六)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九)对群众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十)工作日饮酒;

(十一)违反消防救援机构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岗位调配的;

(十二)工作失职、营私舞弊和因此给消防救援机构造成重大损害的;

(十三)同时与其他消防救援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

(十四)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消防救援机构处理或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

(十五)年内两次考核评定均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内均有一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十六)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适合从事消防工作的情况。

违反前款规定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招聘的政府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办法》规定重新核定岗位、等级、档次和工资标准,前期工作时间计入工作年限。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级、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及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已规定的,按照已有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一图读懂《酒泉市政府专职消防人员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