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政府文件政府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抗旱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2/07/12 1.4k 阅读 376 点赞

酒政办发〔2022〕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抗旱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2日

酒泉市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切实增强干旱灾害风险意识,提高抗旱应急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和时效性,提升抗旱减灾的应变能力,保证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轻旱灾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6)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3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当干旱灾害超出属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属地人民政府请示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灾害,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干旱灾害分别由市(州)和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州)和县(区、市)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干旱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旱情性质和影响范围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应急响应一般由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Ⅰ级,与旱情评估确定的干旱等级相对应,并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1.3.1  干旱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单位。Ⅰ级预警由市政府发布。Ⅱ级预警由市政府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Ⅲ、Ⅳ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发布。

(2)预警发布条件。当旱情发展达到低一级预警指标的上限或接近高一级预警指标的下限并呈持续发展趋势时,应果断发布高一级的干旱预警。

(3)预警发布程序。

Ⅰ级预警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市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建议呈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并发布。

Ⅱ级预警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市应急指挥部形成预警决定并呈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

Ⅲ、Ⅳ级预警发布程序。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旱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全市旱情进行综合评估,向市应急指挥部呈报评估意见。市应急指挥部会商形成预警决定并发布,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4)预警发布内容。向社会公开通报旱情,针对预警等级和具体旱情提出抗旱救灾的工作要求和具体措施。当发生特大和重大旱灾时,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5)预警发布方式。除行政渠道外,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发布。

(6)预警的终止和调整。当发生大范围有效降雨和通过抗旱措施,受旱地区70%以上的受旱面积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参照预警发布时的程序,由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决定预警的终止,并发布预警终止公告。或者根据旱情缓解程度,调整执行下一级别的预警。

2  组织机构体系

2.1  市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市抗旱应急指挥职责,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市长为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酒泉军分区副司令员、武警酒泉支队参谋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水务局局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水务局等24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各县(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同级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组织指挥本辖区抗旱工作,执行上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和指令。

甘肃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心、讨赖河流域水资源利用中心、酒泉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有关流域管理部门要成立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流域抗旱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抗旱决策部署;指导做好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干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重要水利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家抗旱应急总指挥部和省委省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负责抗旱专项应急补助资金的计划和使用,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及时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各县(市、区)成立相应的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办事机构。

3  旱灾分级标准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4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

3.1  一般(Ⅳ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低于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低于5~10%;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3.2  较大(Ⅲ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失灌率达5~10%,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3.3  重大(Ⅱ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1~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达到21~35%;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3.4  特别重大(Ⅰ级)干旱灾害包括: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各级气象、水利、农业农村、住建部门建立完善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4.2  旱情评估

全市旱情按灌溉农牧业区、农村人畜饮水两个区域、类型进行评估,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4.3  信息报告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

4.3.1  报告程序

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由同级应急指挥部综合分析掌握;特大和严重干旱情况下,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有关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也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4.3.2  时限要求

在特大干旱及严重干旱发生期间,县(市、区) 应急指挥部每日上午9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前日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中度干旱发生期间,每周一上午9时逐级向上级报告前一周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轻度干旱发生期间,每旬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时向上级报告前一旬的旱情、灾情和抗旱应急工作动态。成员单位负责掌握的干旱信息及职责履行情况,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需要及时报送。

5  应急响应

预警发布后,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也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响应发布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Ⅰ级、Ⅱ级预警发布后,市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抗旱减灾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2)Ⅰ级干旱预警发布后24小时内,Ⅱ级干旱预警发布后48小时内,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对本系统做出应急响应部署,并立即行动起来,抓好落实。

(3)立即成立由流域机构牵头、有关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领导小组,应急配置、调度和监管上下游、左右岸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

(4)市政府向省政府报告全市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省级财政支持;市、县两级财政及时调整预算,增加抗旱应急资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向灾区捐助资金和物资,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有关部门全力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资料的市场供应,实施价格干预措施,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草场、农田及场院火灾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6)宣传部门对抗旱救灾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和宣传,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抗旱救灾的氛围。

5.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旱情,帮助开展抗旱工作。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组织开展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等信息,加强日常事务处理工作。

(2)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防总报告我市旱情、灾情及存在问题,争取省财政的支持;市、县两级财政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保障抗旱应急措施及时落实,有关部门要保证受灾群众生产生活的市场供应,保障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强化社会治安,保障供电和通信安全,防止草场、农田及场院火灾等次生灾害发生,保证灾区社会安定。

(4)宣传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做好宣传。

5.3  救灾工作

对灾区的救助要贯穿从预警发布到灾后恢复的全过程,除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各自承担的应急救灾工作外,相关部门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1)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对特困灾区,实行送水、送粮到村、到户。

(2)卫健部门负责灾区医疗救助,组织医疗队到灾区进行巡回医疗,对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救治,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3)农业、供销部门负责协调化肥、农药、籽种、地膜等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并组织农业技术人员到灾区帮助搞好生产自救。

(4)人社部门积极组织农民外出务工,增加灾区农民收入,力争灾区农民减产不减收。

5.4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除积极争取省财政的支持外,各级财政都要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在发生特大和重大旱灾时,调整原来的财政预算,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6.2  物资保障

水利、农业、供销、发改等部门要按照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协调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市场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6.3  技术保障

各县(市、区)水利、农业、卫健、气象等部门及抗旱服务队、农技服务站、灌区管理单位、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在特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要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6.4  通信及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建立现代化的抗旱信息网络,确保抗旱应急期间各类信息的快速传递。

6.5  应急队伍保障

灾区各县(市、区)以抗旱服务队为核心组建应急抗旱服务队,人员落实到单位和个人,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区运送生活用水的任务。运水车辆主要从机关单位、工矿企业、当地驻军中协调解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编制。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抗旱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

7.2  宣传和培训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抗旱应急部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抗旱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市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定期对基层抗旱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演练。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7.4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按规定上报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7.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旱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抗旱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墒:土壤适合种子发芽和作物生长的湿度,土壤湿度的情况也叫墒情。

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6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严重缺墒面积:指在播种季节,将要播种的耕地20厘米耕作层土壤相对湿度低于40%,影响适时播种或需要造墒播种的面积。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酒泉军分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2、武警酒泉支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及时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4、市委网信办:根据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新闻通稿或相关信息(宣传口径),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抗旱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规划的指导,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6、市教育局:负责掌握学校抗旱饮水情况,配合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7、市工信局: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市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8、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9、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10、市自然资源局:协调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勘探技术支持。

11、市住建局:负责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灾区农村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所需车辆的调度保障工作;协调做好国道、省道公路管理部门公路畅通工作,协调抗旱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及时掌握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

14、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面积,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救灾种子、农药和农膜的调运工作。

15、市商务局:协助相关单位组织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工作。

16、市卫健委:负责落实受灾地区防疫和医疗救护措施,监督、监测饮用水质量,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17、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发布抗旱预警,承担市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监督指导各县(市、区)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8、市林草局:指导开展林业和草原抗旱工作。

19、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掌握贫困县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20、市供销社:负责协调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21、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负责抗旱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22、市气象局:负责旱情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灾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酒泉供电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24、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保障工作。

酒泉市防汛抗洪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防汛抗洪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强化救援力量的统筹使用和调配,全力做好我市洪水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有效防御灾害性洪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酒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暴雨洪水及水库工程(含电站水库)突发险情可能引发的次生洪水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水灾害包括河道洪水和山洪灾害。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5)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6)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

(7)坚持预防为主、防抗结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全市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水利、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为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水务局局长、市住建局局长、酒泉军分区副司令员任指挥,武警酒泉支队参谋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市水务局、市应急局、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水务局等29个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各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是本辖区内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在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上级防汛抗洪机构的调度和指令。

省水利厅疏勒河流域水资利用中心、省水利厅讨赖河流域水资利用中心、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流域单位应急管理机构在当地防汛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有关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有防洪任务的水利、住建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电力部门、水力发电、交通干线营运管理单位、大中小型工矿企业等针对洪水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要成立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挥本行业、本单位和所属工程的防汛抗洪应急工作,执行有管辖权的地方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的调度指令。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市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防总、省防指和市委、市政府的防洪应急工作安排,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统一指挥全市防汛抗洪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履行防汛抗洪应急工作职责,落实防汛抢险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抗洪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储备防汛抗洪应急物资,统筹管理防汛抗洪应急资金,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统计、报告、发布防汛抗洪信息。负责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3  防汛抗洪应急重点

3.1  水库

我市境内库容在100万以上的大中型和小(一)型水库。重点防御的水库7座(昌马、双塔堡、鸳鸯池、党河、解放村、赤金峡、榆林河)。

3.2  城市

肃州区、金塔县、玉门市、瓜州县、敦煌市、肃北蒙古族自治县、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7座城市。

3.3  河流险段

黑河:干流金塔县境内的河段;一级支流讨赖河、二级支流文殊沙河、洪水河肃州区及金塔县境内的河段。

疏勒河:干流玉门市及瓜州县境内的河段;一级支流石油河、白杨河玉门市境内的河段;一级支流党河肃北县及敦煌市境内的河段;支流大泉河敦煌市境内的河段;支流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五条阿克塞境内的河段。

3.4  山洪灾害

全市山洪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山洪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22个,一般防治区59个,见《酒泉市山洪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名单》。

酒泉市山洪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名单



4  防汛抗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根据汛情、险情和灾情程度,将防汛抗洪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分别用蓝、黄、橙、红色表示)。

4.1  水库洪水及险情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Ⅲ级。

(1)Ⅲ级防洪预警:①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②小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③小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④小型水库溃坝。

(2)Ⅱ级防洪预警:①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②重点小(一)型水库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③重点小(一)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④重点小型水库溃坝。

(3)Ⅰ级防洪预警:①大中型水库和重点小(一)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仍在增加;②大中型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③大中型水库所在区域发生地震;④大中型水库溃坝。

4.2  城市防洪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1)Ⅳ级防洪预警:玉门市、瓜州县、肃北县城区段所在的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2)Ⅲ级防洪预警:①肃州区所在的讨赖河(北大河)、洪水河、文殊沙河,敦煌市所在的党河,金塔县所在的讨赖河,阿克塞县所在的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河流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②其他县(市、区)城市所在的河流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③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响应。会商研判可能发生洪涝灾害时,启动防汛Ⅲ级响应。

(3)Ⅱ级防洪预警:①肃州区所在的讨赖河(北大河)、洪水河、文殊沙河,敦煌市所在的党河,金塔县所在的讨赖河,阿克塞县所在的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河流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②其他县(市、区)城市所在的河流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③市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商研急响应。判可能发生较大洪涝灾害时,启动防汛Ⅱ级响应。

(4)Ⅰ级防洪预警:①肃州区所在的讨赖河(北大河)、洪水河、文殊沙河,敦煌市所在的党河,金塔县所在的讨赖河,阿克塞县所在的长草沟、三个泉子沟、半个瓦沟等河流发生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②其他县(市、区)城市所在的河流发生特大洪水。③城市降12小时降雨量达到15.0-34.9mm,或24小时降雨量30.0-69.9mm,且还有继续降雨的趋势。

4.3  河流险段洪水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1)Ⅳ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2)Ⅲ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3)Ⅱ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二级支流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且有持续或上涨趋势。

(4)Ⅰ级防洪预警: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白杨河、二级支流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

4.4  山洪灾害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最高为Ⅰ级,最低为Ⅳ级。

(1)Ⅳ级防洪预警:①预报出现局地大雨或者暴雨天气过程,②围困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③死亡与失踪1~3人;④房屋倒塌,影响100名以上、2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2)Ⅲ级防洪预警:①围困5~14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②死亡与失踪4~9人;③房屋倒塌,影响200名以上、5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3)Ⅱ级防洪预警:①围困15~29人,并威胁其生命安全;②死亡与失踪10~29人;③房屋倒塌,影响500名以上、1000名以下群众正常生活。

(4)Ⅰ级防洪预警:①围困30人以上,并威胁其生命安全;②死亡与失踪30人以上;③房屋倒塌,影响1000名以上群众正常生活。

5  预防预警

5.1  预防与检查

坚持地方行政首长分级负责制和部门行业负责制。汛前落实水库、城镇、主要河段及涉水设施、场所和施工项目的行政领导和技术责任人,明确职责,签订防洪安全责任书。

坚持防汛检查制度,按照防汛检查工作大纲的规定认真细致做好汛前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措施。水库、水电站、堤防、淤地坝、尾矿坝及涉水设施、场所、景区及在建工程的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工程防洪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及时清除隐患。县、乡政府及城区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对辖区山洪沟道防洪安全进行检查,调查登记涉险区村庄、人员居住和通行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转移撤离路线。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要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气象、水文报汛机制,及时掌握天气、降雨和洪水信息,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5.1.1水库防洪调度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编制审批工作,严格监督落实调度措施。各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要依据设计文件和工程现状,编制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合理确定调度指标和调度方式,汛前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5.1.2城市排水防涝

全市县级以上城市特别是防洪重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水与暴雨内涝防范应急预案;加快推进城市排水防范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有效解决城区积水内涝问题,避免因城市内涝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5.1.3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村、组四级防汛责任体系,落实防洪安全责任制。负责组织做好暴雨山洪预警避险、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建立和完善暴雨山洪预警机制,遇有暴雨天气预警和预报,要立即逐级预警至乡镇、村、组,跟踪督促预警到户。

加强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健全管理队伍,落实运行维护资金,保障系统稳定运行,发挥监测预警作用。

各县(区、市)要按小流域建立上下游之间信息通报机制。

有关部门、涉水景区等要加强山洪易发地区建设运营项目管理,落实山洪预警防范责任和措施。

5.2  监测预警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和水雨情的监测、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不断提高精度,对重大水旱灾害趋势作出评估,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洪指挥机构。

各级气象、水利部门要不断完善监测预警体系,提升监测预警技术,完善预警机制,提高预报预警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强化洪水风险意识,科学规划生产生活设施空间格局,规范建设工程设施,加快防洪治理,健全预防机制,落实工程设施初期应对措施,提高防洪能力,着力降低洪水风险。

5.3  预警发布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气象、水文预报测报、防洪工程险情态势和应急响应状态,发布防洪预警,动员各地和各成员单位做好启动或提升防洪应急响应的准备。防洪预警共分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一般情况下,防洪预警由低级到高级逐级提升。当出现突发汛情和险情时,直接发布对应级别的防洪预警。

5.3.1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Ⅳ级(蓝色)防洪预警。

(1)当气象信息专报、重大气象信息专报预报全市将出现大范围降雨天气,暴雨覆盖范围大,两个以上(含两个)县(市、区)可能出现大暴雨。

(2)3.3所列河流险段洪水持续上涨、可能出现一般洪水。

5.3.2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已经启动Ⅳ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Ⅲ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件,发布Ⅲ级(黄色)防洪预警。

5.3.3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启动Ⅲ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Ⅱ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Ⅱ级(橙色)防洪预警。

5.3.4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已经启动Ⅱ级防洪应急响应,山洪灾害、河流险段、城市防洪及水库汛情险情发展,可能达到Ⅰ级防洪应急响应标准时,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副总指挥签发文件,发布Ⅰ级(红色)防洪预警。

6  信息报告

6.1  预防预警信息报告

当预报发生暴雨时,气象部门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部门、有关区域做好相应准备;水文部门在接到相关暴雨预报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相关监测站,做好水情观测工作,并在各河流发生洪水时,加密测验频次,及时上报观测结果。雨情、水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小时,重要测站的水情报告时限不得超过30分钟,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洪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处理。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做好信息交流共享。防汛抗洪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迅速报告基本情况、及时续报详细情况。

6.1.1信息分类

(1)气象水文信息。主要指可能引发洪涝灾害的气象水文预报信息、暴雨实时信息、江河洪水信息等。

(2)工程险情信息。主要指水库(水电站)、堤防等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情况,交通、能源、通讯、供水、排水等重要基础设施因洪涝等灾害导致的突发险情,以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等。

当上述工程出现溃坝、决口、坍塌等失事险情前兆,重要基础设施发生严重威胁安全运行的险情,堰塞湖严重威胁人员安全时为突发重大险情。

(3)洪涝灾情信息。主要指由于江河湖泊洪水泛滥、山洪灾害、堰塞湖形成或溃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导致的人员伤亡、人员被困、城镇受淹、基础设施毁坏等情况。

重大灾情是指因突发重大险情而导致的上述灾情,以及山洪灾害Ⅲ级预警标准以上的灾情。

6.1.2气象水文信息

由各级气象、水利和水文局负责报告。预报内容包括暴雨天气预警、实时暴雨分时段雨量、洪水起涨及瞬时流量等。

6.1.3工程险情信息

由工程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管理单位、法人负责报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工程损毁形成的堰塞湖险情,由防汛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及相关工程管理部门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防洪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堰塞湖等的基本情况、险情态势、人员被困以及抢险情况等。

(1)水库(水电站)等蓄水拦挡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建设时间、是否病险、主管部门、管理单位、集雨面积、总库容、大坝类型、坝高、坝顶高程、泄洪设施、泄流能力、汛限水位、校核水位、设计水位以及溃坝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类型、当前库水位、蓄水量、出入库流量、下游河道安全泄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2)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堤防名称、所在地点、所在河流、管理单位、堤防级别、特征水位、堤顶高程、堤防高度、内外边坡以及堤防决口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等。

险情态势:险情发生时间、出险位置、险情范围、险情类型、河道水位、流量、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3)重要基础设施突发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重要基础设施名称、所在地点、主管部门和单位、主要设计指标以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等。

险情态势:出险时间、起因经过、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4)堰塞湖险情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发生位置、所在河流,堰塞体组成、高度、顶宽、顺河长、体积、上下游坡度,初估堰塞湖蓄水量、水深,是否渗流、过流以及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现场处置条件及相关图件等。

险情态势:堰塞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上游来水及过流情况,雨水情、险情现状及发展趋势等,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危险性等级及影响范围。

抢险情况:现场指挥、抢险救援队伍及人员、抢险设备物料、抢险措施及方案、进展情况等。

6.1.4洪涝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抗灾救灾部署和行动情况等。

基本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别、致灾原因、发展趋势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损失情况:死亡人口、失踪人口、被淹村庄或城镇、被困或直接威胁群众、受灾范围、受灾面积、受灾人口、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交通电力通信中断情况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等。其中死亡及失踪人口应有原因分析,受淹城镇或村庄应包括基本情况、受淹范围、淹没水深、对生产生活的影响情况等。

部署和行动情况:预报预警发布、预案启动、群众转移、抗灾救援部署和行动、抗灾救灾地方投入情况,抢险救灾队伍及人员等。

6.1.5分级报告

气象水文信息及一般险情灾情信息,由负有报告责任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报告属地县级防汛部门或同级防汛部门,防汛部门及时向上级报告。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可越级上报,县级防汛部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

6.2  汛情、险情、灾情信息报告

6.2.1初级报告单位

工程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为所管辖工程防洪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乡镇政府为山洪灾害信息的初级报告单位。

6.2.2报告程序和有关规定

(1)当防洪信息达到Ⅳ级防洪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要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在4小时内报告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在6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此后每隔6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2)当汛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的内容超过了正在执行的预警标准时,初级报告单位和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提高防洪信息报告级别。

(3)初始信息达到Ⅲ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要在30分钟内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要在1小时内报告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在2小时内报告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此后每隔2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4)初始信息达到Ⅱ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要在30分钟内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也可越级上报;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市防汛应急指挥部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此后每隔1小时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5)初始信息达到Ⅰ级预警标准,初级报告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也可越级上报;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报告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市防汛应急指挥部迅速上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此后每隔30分钟逐级报告一次汛情、险情、灾情动态信息及抢险救灾工作动态。

7  应急响应

洪涝灾害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洪涝灾害超出属地党委、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党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洪涝灾害,由省委、省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超出事发地省级党委政府应对能力的特别重大洪涝灾害,必要时由党中央、国务院或相关部门负责应对;较大和一般洪涝灾害分别由市级和县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党委,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洪涝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洪涝灾害,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汛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

7.1  响应程序

根据上述防洪预警级别划分,按照四个级别从低到高分级响应。

7.1.1 Ⅳ级响应

当出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中的Ⅳ级防洪预警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发生Ⅳ级预警时,由县级防汛办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意见,报县级防汛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由县级防汛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应急指挥部根据汛情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

(2)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主持成员单位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根据应急需要,调度应急队伍和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3)险区或灾区乡镇政府、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全面投入防汛、抗洪、应急工作。

7.1.2 Ⅲ级响应

当出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中的Ⅲ级防洪预警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县(市、区)发生Ⅲ级预警时,由县级防汛办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意见,报县级防汛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由县级防汛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行动。遇紧急情况,由防汛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决定。

(1)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汛情、险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协调做好赴灾区抢险救灾的队伍和物资准备。

(2)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主持成员单位会商,指挥调度应急工作,迅速组织工作组、应急队伍和抢险物资,赴一线开展抗洪、抢险、救灾。

(3)险区或灾区乡镇政府、工程管理单位或主管单位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应急工作。

7.1.3 Ⅱ级响应

当出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中Ⅱ级防洪预警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Ⅱ级预警时,由市级防汛办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意见,报市防汛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由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行动。遇紧急情况,由副总指挥决定。

(1)市防汛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工作督导,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重点工程的调度,迅速组织工作组,调集队伍、物资、工程设备等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汛应急指挥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级防汛应急指挥部,指挥调度辖区应急工作,行使相关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应急值班值守。市、县防汛应急指挥部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密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7.1.4 Ⅰ级响应

当出现“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中Ⅰ级级防洪预警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Ⅰ级预警时,由市级防汛办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意见,报市防汛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复核、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行动。

(1)启动Ⅰ级响应,可视灾情发展趋势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应急指挥部主持会商,防汛应急指挥部成员参加,指挥调度应急工作。迅速组织工作组,调集队伍、物资、设备等全面投入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密切监视汛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健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汛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相关流域机构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做好洪水预测预报,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支援地方抗洪抢险,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为市防汛应急指挥部提供调度参谋意见。

(3)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防汛应急指挥部指挥调度辖区应急工作,行使相关权力。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

7.2  响应对策

根据四类防洪重点的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7.2.1水库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启动Ⅲ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水库管理单位负责防洪运行调度,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监督其洪水调度过程;流域机构直管的水库,流域机构监督其洪水调度过程;

②加强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主管部门的请示汇报与沟通;

③加强与上游的水情信息共享,加大危险部位的监测强度;

④立即开闸泄水,严密监视水情,组织巡查大坝、泄水建筑物。

(2)当水库水位达到设计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启动Ⅱ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水库进入紧急状态,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洪调度,流域机构直管的水库,流域机构负责调度,市防汛应急指挥部监督指导洪水调度过程;

②加强与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和沟通;

③备用发电机组进入试运行状态,保持与上游水情信息传送常态化,加大危险部位的监测频次和工况分析;

④调运抢险物资、组织抢险队伍上坝待命。对小型水库要在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

⑤按照水库最大泄水能力启动泄洪建筑物泄水,通知下游做好洪水疏导防护;加大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安全检查强度,发现问题随时排除;

⑥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

(3)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校核洪水位,实测或预报上游河道来水持续增加时,启动Ⅰ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水库进入特别紧急状态,市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调度,协调上游落实分洪、滞洪措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监督指导其洪水调度过程。当遇超标准洪水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调度;

②备用发电机组进入试运行状态,保持与上游水情信息传送常态化,密切监视危险部位的状态,随时会商分析;

③按照水库最大泄水能力泄水,强化水库大坝、泄水建筑物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随时排除;

④迅速在水库坝顶抢筑子堰,防止洪水漫顶,并组织撤离下游风险区群众。

(4)水库大坝突然出现裂缝、滑坡、渗漏管涌等险情或所在区域发生地震时,启动Ⅰ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立即开闸泄水。大坝损坏情况未查清前,按照空库运行的目标泄水;大坝损坏情况查清后,水库水位降至损坏部位以下运行;

②迅速检查分析大坝险情的成因、损坏情况,制定处理方案;

③立即调集抢险队伍、物资上坝抢险;

④根据工程险情的危害程度,组织下游风险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立即撤离群众。

(5)当水库发生溃坝等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立即向下游淹没区发布危险预警信号,组织群众撤离;

②应急工作重点由抢险转向救灾;

③组织向灾区调运救灾队伍、物资等,全力救灾。

7.2.2城市防洪排涝

(1)肃州、金塔、敦煌、阿克塞等县域的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玉门、瓜州、肃北等县域的河流发生大洪水时,启动相对应的Ⅱ级或Ⅰ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立即组织巡查堤防,密切监视河流来水,排查险情和处理隐患。重点堤段、险段工程要加密巡查、排查; 

②加固险段堤防,实行24小时巡查值守; 

③做好抢险准备,随时组织开展抢险;必要时组织转移受威胁的群众。

(2)县级以上城市所在河流发生特大洪水时,启动Ⅰ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严密巡查,全线加高加固堤防;

②紧急征调抢险队伍、物资、车辆,保障人力、物力需要;

③对城区全部或部分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交通畅通;

④组织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先行撤离。

7.2.3农村河流险段防洪

(1)当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一般洪水时,启动Ⅳ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加强对河岸、堤坝的巡查,对险工险段进行加固,做好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准备,一旦出现险情,迅速予以处理。

(2)当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较大洪水时,启动Ⅲ级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加强对河岸、堤坝的巡查,对险工险段进行加固,做好抢险队伍和抢险物资准备,一旦出现险情,迅速予以处理;

②以易决口改道河段及村庄等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为重点,开展抗洪抢险;

③组织风险区的群众做好撤离准备。

(3)当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大洪水以上的洪水时,启动Ⅱ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严密巡查河岸、堤坝。在全线展开抗洪的同时,以易决口改道河段及乡镇、较大村庄等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为重点,组织加固堤防,尽最大努力保堤度汛;

②组织低洼区群众做好撤离准备,必要时撤至安全区;

③调运生活用品和医疗药械等,安排好群众生活。

(4)当黑河、疏勒河干流,一级支流讨赖河、党河、石油河、文殊沙河、洪水河和其他重要支流重点河段发生特大洪水时,启动Ⅰ级响应,此时响应对策为:

①以重要城镇为重点,加高加固险段堤防,开展抗洪抢险;

②全力做好已撤离至安全区群众的生活救济保障。

7.2.4山洪灾害防御

(1)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各级防汛应急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2)当出现人员被困、死亡或失踪,或者群众房屋倒塌,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时:

①立即组织营救遇险人员,最大限度地减少伤亡;

②妥善安置群众生活,维护好灾区秩序;

③立即向灾区调集抢险、救灾、医护人员和物资,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7.3  信息发布

汛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洪工作信息,由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发布防汛抗洪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或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手机短信及“两微一端”等形式向社会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险情和汛情可能影响其他地区(包括外省区)防洪安全的要及时通报有关地区的防汛抗洪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省区相应级别的防汛部门。造成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由省政府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7.4  响应结束

当汛情、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发布防洪预警应急响应的机构可宣布降低防洪应急响应级别或结束防洪应急响应。响应结束后,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  善后处置

8.1  救灾救助

应急部门应会同灾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开展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8.2  卫生防疫

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救治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当地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8.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清理盘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评估防汛物资储备和调度工作,补充物资缺额,补充储备短板,做好储备工作。

8.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部门要以防洪工程、民生保障工程、生命线工程为重点,分析水毁情况,制定修复计划,加快修复,尽快恢复主体功能。特别是影响行洪安全的工程设施,要优先安排计划,加大力量投入,加快修复加固险段工程。

8.5  响应评估

响应结束后,灾区防汛抗洪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要分析总结应急响应工作,评估响应成效和问题,提出完善应急响应的意见。评估内容包括雨情、汛情、灾情、险情和应对措施、投入、成效及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

9  保障措施

9.1  抢险物资保障

工程管理部门或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和有关规程规定,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储备必要的防汛抢险物资,建立调运机制,确保高效协调调度。

9.2  抢险力量保障

防洪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各级防汛应急指挥部管理的防洪抢险队伍,由相应的防汛应急指挥部负责调动。需协调驻军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向各县(市、区)人武部提出。人武部按地方政府要求及动用部队的有关规定,与本辖区内驻军联系协调。

9.3  救灾生活保障

物资储备部门要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加强生活必需品储备,保障救灾供给。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相关职责提供救灾生活保障。

9.4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储备应急药品和器械,做好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准备。

9.5  技术保障

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加快建立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在信息集成、分析处理、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信息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建立专业结构合理的专家库,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9.6  防洪工程抢险工作保障

(1)各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要切实抓好堤防、水库巡查工作,建立健全组织调度责任体系,保证巡堤、巡库查险工作全面到位。

(2)在堤防、水库工程发生险情时,堤防、水库巡查人员要立即开展应急抢护,同时在第一时间内向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报告。

(3)县(市、区)防汛应急指挥部接到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派出负责人前往现场,调集防洪抢险队伍、抢险物料和抢险器械投入抢险,并及时将险情及抢护处理措施上报市防汛应急指挥部。

(4)当堤防、水库等工程险情持续发展,可能出现漫溢、决口等重大险情时,要立即按程序请调当地驻军和武警官兵参加抢险。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抢险部队的联系接应、技术交底和后勤保障工作。

(5)对水库可能发生大坝溃决的特大险情,应在可能条件下,提前在水库下游淹没区利用已有渠岸、河堤、公路等有利地形修筑临时防线,尽最大努力减小淹没范围,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组织实施重要堤防、水库工程的抢险时,应成立现场防洪抢险指挥机构,负责抢险组织、抢险方案制定、抢险人力调配和物资调运,保证抢险工作顺利实施。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防汛抗洪专项应急预案,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10.2  宣传和培训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相关媒体部门提供工作支持。各级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要采取发放避险转移明白卡、宣传册等方式,加强防洪减灾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市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0.3  预案演练

市应急局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应急演练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要定期对基层防汛安全责任人进行培训,组织开展防汛抗洪抢险应急演练。各县(区、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10.4  预案修订

市应急局负责本预案的评估与修订工作,报市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需做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5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汛抗洪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防汛抗洪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附则

11.1名词术语

一般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特大洪水:指洪峰流量或洪量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大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中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0万立方米且小于1亿立方米的水库。

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大于或等于100万立方米且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

11.2  降水强度等级划分标准


11.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酒泉市防汛抢险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2.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1

酒泉市防汛抢险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附件2

市防汛抗洪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报道,督促指导新闻媒体落实宣传报道任务,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重大水旱灾害和特别重大舆情动态,指导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2、市委网信办:指导涉及防汛抗旱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防汛抗旱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洪工程、水毁工程等项目计划的申报,并积极争取所需资金;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并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学校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防灾汛灾救灾知识的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5、市工信局:负责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做好防汛救灾应急通信保障,保障抢险现场通信,确保防汛抗旱信息及时传递。

6、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确保汛期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做好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转移和安置,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河道及城市防汛工程的清障及抢险救灾通行及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等。

7、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市本级财政所需安排的防汛、抗旱、救灾、水毁工程修复资金;督促协调县级财政筹集所需的防汛、抗旱、救灾、水毁工程修复资金。

8、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山体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排查暴雨洪水引发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开展监测预警,组织落实防范措施;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土用地,指导做好取土用地和水毁耕地复垦工作。

9、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市防汛工作,协调解决有关城市防汛工程建设项目及资金,监督、检查城市防洪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城区排涝,掌握城市洪涝灾害情况,负责灾后水毁工程的恢复,具体承担酒泉市城区防汛和组织、协调各有关方面的工作。

10、市交通局: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铁路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抗旱指挥车辆、抢险救灾车辆的畅通;承担防汛抢险救灾干线公路的加固、抢建,保障公路畅通;组织协调做好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配合水务部门做好汛期通过河道的堤岸保护;负责修复被损毁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组织协调运输,做好防汛抗旱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协调、解决交通保障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快速、及时、有效的交通保障;协调防汛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组织汛前预防、治理、加固防汛设施,协调、督导全市范围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负责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调度;组织水利行业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负责督导各县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相关防汛水文测报设备、网络的建设、维修,确保各类观测仪器正常运行;负责向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提供监测的雨情、水情和主要河道、水库的水情预报。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制订农业防灾救灾预案,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组织指导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协调做好救灾种子、化肥、农药、动物疫病防治药物的储备、调集和管理,做好排水机械的检修、组织调度;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灾害减负政策。

13、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商贸流通企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负责指导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生命通道的畅通;组织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保供工作。

14、市文旅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防汛工作、发生汛情灾情时做好对游客宣传和疏散撤离保护工作,保证游客生命安全;做好旅游景区救灾和恢复生产工作,及时收集报告本行业相关灾情;督促各文化单位做好汛期相应防范措施。

15、市卫健委: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专家对灾区基本卫生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建议;根据灾区需要组织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队,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等,确保灾区饮食安全;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16、市应急局: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全市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协助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实施防御洪水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承担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防汛抗洪应急和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和计划,指导做好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安置和受灾群众的救助。

17、市林草局:负责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保证防汛安全;负责掌握林区、草原洪涝干旱等灾情信息,负责洪水受灾地区林草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

18、市能源局:负责对全市能源企业汛期防汛安全的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有效管控电网安全风险和隐患;督促发电企业强化重点防汛部位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稳定和重要用户、居民生活用电安全;负责督查电力能源企业度汛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对各水电站防汛安全进行监管。

19、市乡村振兴局:负责各县(市、区)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调查统计,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20、市供销联社:负责直属企业防汛安全,指导做好供销系统防汛工作。

21、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预警,并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22、市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保障工作。

23、市地震局:负责及时通报水库邻近区域的地震信息,指导水务部门做好水库防震、抗震工作。

24、武警酒泉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并参加抗旱救灾。

25、酒泉军分区:根据汛情需要,联系并协调组织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灾救灾及执行重大防汛措施任务。

26、国网酒泉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施安全度汛;组织参与灾区抢修和恢复所辖电力设施供电,保障防汛指挥指令发布、洪水调度、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等电力供应。

27、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负责所辖区铁路工程设施防洪安全,与当地政府做好联防工作;优先运送防汛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

28、市党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负责党河总体防汛抗旱水量调度和直管水利项目建设期间的防汛安全工作。

29、酒泉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各水文测站水情监测工作,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及时、准确的水文情报。

酒泉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邻市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波及我市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安全。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体制,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及时高效应对处置地质灾害。

(4)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充分依靠科技手段和专业力量,精准研判,科学决策,快速反应,提升地质灾害应对指挥能力和科学水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全市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和酒泉军分区战备处、武警酒泉支队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任,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重大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抢险技术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组、调查评估组、社会治安组、新闻宣传组等10个工作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2)。

重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成立市地质灾害应急现场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我市辖区共有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91处,主要分布在肃州区南部祁连山山前沟口一带、肃北县石包城乡黄土湾青羊沟水电站、肃北县党城湾政党河峡谷-芦草湾、阿克塞县阿尔金山地区北等区域:其中泥石流隐患48处,崩塌隐患14处,不稳定斜坡隐患23处,地面塌陷隐患5处,地裂缝隐患1处。

3.1  预防措施

3.1.1 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和灾害链的早期识别、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检查。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进行地质灾害趋势分析预测,指导做好全市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建设,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分析与评估。

3.1.2 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每年冻融期及汛期前,组织自然资源、住建、水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汛中、汛后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每处地质灾害危险点划定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在危险区边界设立明显警示标志,明确监测单位和监测人员及发现险情后的报警方式、撤离路线。

3.2  预报预警机制

3.2.1 预报预警体系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自然资源、气象、水务、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灾情、汛情、雨情等监测预警信息共享。

3.2.2 预报预警级别

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因素预测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及风险等级等。

3.2.3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短信、微信、网站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向预警区域内的防灾减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区域内群众及时发送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级别确定。

(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大预警区域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动态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开展24小时巡查监测。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3)橙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由当地政府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4)红色预警响应

气象、水务等部门实时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防御工作,及时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动态会商研判地质灾害趋势,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随时准备抢险救援。

预警响应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可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2.5 险情处置

按照威胁人员数量、潜在经济损失大小,地质灾害险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2)重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3)较大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4)一般地质灾害险情: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当地自然资源部门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险情信息,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调查,根据地质灾害基本特征、危害程度、稳定性、影响因素和发展趋势,分析研判地质灾害险情级别,并提出应对措施及建议,及时按程序向本级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根据险情实际,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视情组织转移群众、避险疏散,实施危险区域管控。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4  应急处置

4.1  灾情分级

按照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地质灾害灾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2)重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较大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一般地质灾害灾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信息报告

4.2.1 速报

灾害发生地政府应及时将险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政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险情、灾情信息后,应互相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当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局。市应急局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通报市自然资源局。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人数、初判经济损失、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及先期处置情况等。

4.2.2 续报和终报

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续报和终报工作。

续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周边的自然地理环境、受灾建筑物、地形地貌,以及灾害造成的死亡、失踪、受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或受威胁的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3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险情、灾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4.4  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应对处置;发生较大、一般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由上一级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当地质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处置。

4.5  应急响应条件

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其中,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1)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造成江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2)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造成铁路主要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非常高、危害重大、造成重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3)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度较高、危害大、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

(4)在单体或群发性地质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①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②受灾害隐患威胁,需紧急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③发生社会关注、危害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地质灾害。

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级地质灾害响应启动条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地质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险情、灾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6  响应措施

4.6.1 市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立即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2)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3)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妥善安置受灾群众;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生活物资,发放救灾物资,保障灾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收集灾情。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摸排本行业本领域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综合研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综合分析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开展现场应急调查及周边隐患排查,全面了解掌握灾情,研究应对处置措施。

(6)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有关救援队伍赴灾区抢险救援,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

(7)实施交通管制。在通往灾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进出灾区,分流非必要的人员车辆进入灾区。

(8)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人员,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灾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医疗物资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9)维护抢修基础设施。抢修因灾损毁的铁路、公路、桥梁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和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0)维护社会治安。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11)加强新闻宣传。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2)灾情核查与统计。开展灾情核查,对受灾情况进行评估和汇总统计。

(13)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

(14)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采取措施减少灾害影响,开展救灾救助,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6.2 市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险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市级地质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6.3 市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受灾群众安置、基础设施维护抢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帮助县(市、区)开展应急处置,并根据灾区需求给予救援力量和应急物资支援。

地质灾害超出当地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对能力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4.6.4 市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市级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后,在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等工作。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开展应急处置。

4.7  响应终止

当地质灾害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或灾害现场应对处置工作结束,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处置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5  灾后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灾害发生地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人员、应对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有关部门对灾害现场进行清理,做好现场消毒、疫情预防工作。保险机构提前介入,按程序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参保理赔工作。

5.2  调查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并会同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地质灾害调查评估报告。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应对处置结束后,由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5.3  恢复重建

5.3.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及省相关部门的部署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质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和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地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3.2 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地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行业本领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地质灾害应急提供技术支撑。

6.2  物资装备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质灾害应对处置所需监测预警、应急通信、工程抢险、生活救助、人员防护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6.3  资金保障

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启动市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6.4  监督检查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应急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保障的经验教训,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和水平。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应急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建立预案评估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2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1 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地质灾害预案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的,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群发性地质灾害:在一定区域一定时间段内,同一主要致灾因素(一般指降雨或者地震)引发的多处(起)或多种地质灾害。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产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潜在经济损失:地质灾害险情可能造成的最大直接经济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附件1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各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确保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灾情险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负责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新闻报道,及时、准确、规范引导社会舆论。

市委网信办:指导涉及地质灾害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地质灾害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应急救灾粮油储备,协调重要救灾商品的应急生产、采购、调运等;必要时提出动用市级物资储备建议和国家给予资金、物资支持的申请;实施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灾区市场价格稳定。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险情排查;组织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发现险情或发生灾害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应急物资的生产、调拨;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协调通信运营企业迅速恢复受损的通信设施,负责灾害现场应急通信,保证救灾通讯畅通;负责指导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管理和重要设施、对象的保护等;根据险情灾情需要,情况紧急时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发布紧急交通管制及治安管理通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民政局:参与地质灾害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开展地质灾害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救助演练,做好灾后人员安置;指导做好福利机构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福利机构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应急救灾资金,审查应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救灾款项的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应急调查、核查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勢,根据险情灾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报,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组织应急治理项目,指导当地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灾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负责环境隐患排查,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市住建局:指导受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指导损毁供水、供气等谈施的抢修,保障供水、供气等设施正常运行。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村、农村公路沿线地质害险情的排查,负责县、乡、村、农村公路交通沿线路城范围内地质灾害抢险和损毁道路修复工作,保障道路畅通;组织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抢险人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受灾群众疏散运送,协调铁路运输保持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检查、监测水利工程损坏情况;负责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及时为灾区提供生活用水保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的协调工作等。

市文旅局:配合景区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灾区旅游设施保护与排除,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组织引导游客疏散避险。

市卫健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调度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做好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卫生防疫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指导灾区卫生行政部门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和传播媒介开展公众健康教育,并根据卫生救援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公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防止地质灾害引发次生生产安全事故;指导协调受灾群众转移和救助等工作。

市林草局:负责林业、草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对林业、草原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和监管。

市乡村振兴局:负责指导受灾贫困村的恢复重建工作和扶贫开发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灭源和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天气和雨情等气象信息,与国土资源部门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市地震局:负责灾区地震趋势预测及地震监测设施的保护,提供抢险救灾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灾后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救灾无线电通讯畅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酒泉军分区: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按地方政府需求协调驻军参与灾区工程抢险、重要目标防卫、人员搜救、转移灾民和治安防控工作。

武警酒泉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

酒泉银保监分局:指导督促辖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及时核定灾区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按合同要求及时快速做好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产风险赔付。

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负责所辖区铁路工程设施防洪安全,与当地政府做好联防工作;优先运送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

国网酒泉供电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损毁的供电等设施,保障抢险救灾用电,及时恢复灾区正常供电。

中石化酒泉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酒泉销售分公司:负责被毁坏的加油(气)站的输油(气)管线的抢修;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质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调有关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地质灾害损失情况报送。

附件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武警酒泉支队。

主要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及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

主要职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抢险技术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参加单位: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做好灾情调查、险情动态监测与处置、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技术支撑方案制定等工作。开展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处置的措施及建议;开展灾害点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监测预警;开展水情、汛情和气象监测,及时发布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关资金、物资保障措施,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协调生产、调集、转运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救治、转移受伤人员,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中铁兰州局嘉峪关工务段。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制定救援队伍、设备、物资运送方案,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需要;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应急转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组织协调市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中石油酒泉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酒泉石油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通信、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调度应急通信、供电设备保障抢险救援现场通信畅通、电力供应正常。

8.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乡村振兴局、市气象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及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评估。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武警酒泉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乘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10.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做好险情、灾情信息发布和应对处置新闻报道等工作。

酒泉市地震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有效防范应对地震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地震应急预案》《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酒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及毗邻地区发生地震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指挥、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资源共享、快速反应的工作原则。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2.1.1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抗震救灾工作。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工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地震工作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地震局局长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酒泉军分区战备处、武警酒泉支队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承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任,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副主任。

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群众生活保障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交通运输保障组,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社会治安组,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和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等11个工作组(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见附件3)。

2.1.2  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重大及以上地震灾害发生后,立即成立市抗震救灾现场

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或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各工作组按照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应急救援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2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县(市、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调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

3  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一般地震灾害4个等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地震灾害,重要地区发生4.5级以上地震、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重要地区包括酒泉市肃州区,其他6个县(市)政府所在地,核技术产业园、四0四厂、空军实训基地、敦煌莫高窟、玉门油田生产基地,以及震中50公里范围内人口密度达到200人/平方公里的地区。

3.2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2.1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抗震救灾工作;初判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或一般地震灾害,由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地震灾害,由上一级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受灾地区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当地震灾害超出当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3.2.2  响应分级

根据地震强度及影响,地震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地震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等根据地震灾害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灾害发生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对应急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  监测报告

4.1  地震监测预报

市地震局负责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市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及时提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域和防震减灾工作意见,并及时通报市应急局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市、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省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指导预报区域加强应急防范。

4.2  震情速报

辖区内城市发生3.5级以上地震、肃州区发生3.0级以上地震、农村地区发生4.0级以上地震后,市地震局应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局、甘肃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3  灾情报告

地震灾害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管理局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市地震局要立即开展地震灾害快速评估工作并提出应急处置决策建议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应急局和相关部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等工作,有关灾情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地震局。重大以上地震灾情,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

发现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情况并报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外事办、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文旅局,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省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Ⅰ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报告。第一时间向省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靠前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靠前组织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收集灾情。受灾县(市、区)政府要迅速摸排灾情,及时上报。市应急局、市地震局通过灾情上报系统收集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社会影响等灾情信息。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迅速摸排本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4)综合研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各有关成员单位综合分析研判地震趋势,全面了解掌握灾情。

(5)派遣救援队伍。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实际需要,协调调度消防、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援队、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派遣救援队伍赴受灾地区抢险救援,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

(6)实施交通管制。对通往受灾地区的主要通道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援、医疗卫生、运送救灾物资车辆和转送危重伤员、受灾群众车辆及时进出受灾地区,设立救援物资车辆停车卸载场地,保障受灾地区内部道路畅通。

(7)开展医疗救治。派遣医疗紧急救援队伍赶赴受灾地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大对受灾地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等医疗物资的调度供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受灾地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

(8)开展灾情损失评估。对地震受灾程度做出初步评估,包括地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数量和极震区烈度等信息,制作震中位置图、震中距重要城市距离图等应急救灾专题图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发震构造研究,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受灾地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9)加强监测和震情研判。加密开展震情流动监测研判,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通报震区余震分布情况,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次生灾害危险源监测,及时预报预警;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10)灾害风险排查。对受灾地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基础设施进行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崩塌等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要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受灾地区集中安置点和应急避难场所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

(11)抢修生命线工程。抢通受灾地区运输路线,组织制定紧急运输保障方案,规划运输路线,综合调配运力,保障受灾地区的交通畅通。组织调集通信、供电、供水等车辆,优先保障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等;相关企业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12)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受灾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统筹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等各类生活物资,指导受灾地区发放救灾物资,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

(13)加强新闻报道。按要求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权威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14)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省上相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受灾地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5)生产生活恢复。指导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实施救灾救助,帮助受灾地区企业恢复生产、恢复正常市场供应和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等。

(16)加强应急值守。震后72小时以内,各有关成员单位安排1名县(处)级干部和至少1名科级干部集中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点值班值守(市应急管理局6楼视频会议室);震后4至7天内,安排至少1名科级干部集中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点值班值守。

5.2  市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报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参照地震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后,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立即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决定启动地震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导下,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抗震救灾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联合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当地政府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地震灾害超出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对能力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报告,按程序报请启动地震Ⅱ级应急响应。

5.4  市级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受灾地区应对情况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通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地震Ⅳ应急响应。

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下,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受灾群众安置、次生灾害防范和应急恢复等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视情派出联合工作组指导受灾地区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受灾地区需求给予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支援。

6  应急结束

在抗震救灾应急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人员等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以及交通运输、电力、通信和供水设施等基本抢修抢通,受灾地区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7  恢复重建

7.1  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按照省政府及省上相关部门的部署要求,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分级应对的原则和市政府的安排部署,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震局等部门和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或指导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研究解决恢复重建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7.2  恢复重建实施

受灾地区县(市、区)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8  其他地震事件应急

8.1  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酒泉市肃州区,其他6个县(市)政府所在地,以及大中型水库、航空航天基地、核产业园、敦煌莫高窟等重要设施场地、文物保护单位及附近的4.5级以下地震,且有明显震感,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视情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及时收集震情,提出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市委宣传部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8.2  临震应急事件

短临地震预报发布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督促指导地震预报区域县(市、区)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地震预报区域县(市、区)党委、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应急准备工作,并视情组织人员避震疏散或撤离。市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科普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并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在临震预报期满的前一天,市地震局根据震情会商结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临震预报延期或撤销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8.3  地震传言事件

地震传言事件事发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内地震传言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地震局迅速对地震传言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县(市、区)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传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如地震传言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应组织联合工作组赴地震传言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传言。

8.4  邻市(州、盟)地震事件

地震发生在甘肃张掖市、嘉峪关市,新疆哈密市、青海海西州、内蒙古阿拉善盟,但对我市造成震灾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迅速分析邻市(州、盟)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和市地震局研判结果,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或受影响的县(市、区)政府提出启动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程序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有关县(市、区)、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5  支援外市(州、盟)特大地震事件

当甘肃张掖市、嘉峪关市,新疆哈密市、青海海西州、内蒙古阿拉善盟发生特大地震灾害事件,向我市提出支援请求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外支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支援,协调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做好救灾物资筹措和运送工作。

9  保障措施

9.1  应急指挥系统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设置应急指挥场所,建立健全相应的地震应急指挥系统,建设独立的应急供电、网络传输等保障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有条件的乡(镇)政府积极建立应急指挥平台,配备至少2部卫星电话,实现与县(市、区)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各级应急、地震部门要综合利用自动监测、通信、计算机、遥感等技术,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实现震情灾情快速响应、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与动态跟踪、地震趋势研判的快速反馈,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精准指挥调度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9.2  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综合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救援队伍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抗震救灾队伍。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各级应急、地震部门要加强地震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为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9.3  物资与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任务,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方案,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机制,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地震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工程抢险、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物资装备的有效供应。

抗震救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承担。对启动市级层面地震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9.4  避难场所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或者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符合相关标准的地震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运输、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施设备。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畅通。

9.5  基础设施保障

市工信局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在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至少有一种临时通信手段畅通。

市文旅局要完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应急广播体系,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设施遭受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立即启动卫星、短波广播系统,确保至少有一种广播电视传输覆盖手段畅通。

市工信局、市能源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协调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受灾地区电力供应。

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公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系统的统一指挥调度,建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

9.6  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应急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救援技能培训。

宣传、教育、文旅、地震、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教育、地震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

10  预案管理

10.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应急局会同市地震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本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县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10.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制定演练计划,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上年度发生较大以上级别地震灾害的县(市、区),本年度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11  附  则

11.1  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11.2  监督检查

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灾害防范应对措施,切实做好地震灾害应急准备工作。

11.3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1.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附件1

市级地震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附件2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抗震救灾宣传教育,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根据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舆情动态,指导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工作,主动引导舆情。

市委网信办:指导涉及抗震救灾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抗震救灾网上宣传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协调调运粮食,保障灾区粮食供应;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编制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的治安保障,组织抗震救灾现场治安警戒;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严惩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破坏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教育局:负责将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序列,普及防震减灾知识;组织学校避难场所建设,开展地震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学生自防、自救、互救能力;定期开展校舍抗震风险排查,确保学校校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做好学校灾后避难场所启用及学校秩序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教育系统灾情及灾后学校重建;做好学生的疏散、紧急救援和心理抚慰。

市科技局:负责将防震减灾重大科研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加大科研投入,支持防震减灾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负责提供防震减灾科技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和灾后重建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管理,确保应急通信设施和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灾区急需工业产品的动员生产和协调保障;负责指导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协调通信企业完善公用通信网,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

市民政局:参与抗震救灾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督促指导各地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地震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负责组织指导福利机构开展抗震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救助演练,做好灾后人员安置;指导做好福利机构灾后重建规划方案及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福利机构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害损失统计数据。

市司法局:协助灾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市财政局:制定地震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按规定及时向灾区拨付资金,与纪委监委机关、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及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治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参与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将抗震设防强制性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并指导和监督实施;协同相关部门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做好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将应急避难场所等设施纳入规划管控,作为建设依据;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等项目规划审查时征求防震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关规划管控;指导县(市、区)政府编制地震灾区恢复重建规划,并参与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灾区重大污染源分布情况和快速判定污染危害影响情况;组织协调对灾区环境质量的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的建议。

市住建局:负责震区城市饮水安全和供水应急保障;组织开展灾区建筑物安全鉴定;负责灾后重建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协助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协助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建立紧急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和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机制,实现紧急交通运输的统一调度;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会同有关部门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协调铁路运输保持畅通,报送道路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水务局:负责震区农村饮水安全和供水应急保障,保障紧急情况下地震灾区的供水安全;加强应急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适时演练;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负责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报送水利设施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抢修灾区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治、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有关抗震救灾涉外事务;报送商贸业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文旅局:负责报送文体广电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置灾区的境外来华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

市卫健委:加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报送医疗卫生防疫设施、设备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人防办:负责恢复被破坏的人防工程设施,报送人防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市应急局: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地震防治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开展地震灾害损失核查上报工作,组织协调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地震应急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

市政府外事办:负责和有关部门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事务;负责处理与地震应急相关的涉港澳及涉外事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受灾市属国有企业抢、排险工作,指导受灾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生产自救。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地震灾区生产、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问题;加强对向地震灾区捐赠的食品进行监管和检验;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地震灾区基础统计数据,为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协助地震部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

团市委:负责统一接收志愿者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向社会公布灾区志愿服务需求指南,引导组织志愿者安全有序参与救灾行动。

市能源局:负责协调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保障和供应,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指导、协调、监督电力运营企业,加强电力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救援现场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督促供电公司和油气管道公司检查灾区内电力设施、天然气长输管道受损情况,并进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如发生天然气泄露和电力设施漏电,应迅速组织相关人员疏散并组织专业力量对受损设施进行抢修。

市红十字会:负责协助灾区开展人道主义救助;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参与灾后重建及社区备灾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现场气象监测数据,及时发布灾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负责为抗震救灾提供气象服务保障;报送气象监测台(站)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地震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台网及监测信息进行检测、传递、分析、处理、存贮和报送;收集汇总震情信息;负责开展地震监测和地震趋势判定;协助有关部门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震后科学考察及危险房屋鉴定等工作;协助省地震局协调国内外救援队伍的现场救援行动;协助处理抗震救灾涉外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发布抗震救灾信息。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参与地震灾区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抗震抢险救援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等工作。

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灾后无线电应急通信,保障救灾无线电通讯畅通;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情况紧急时实行局部无线电管制。

酒泉军分区:灾时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下,按地方政府需求协调驻军参与地震灾区工程抢险、重要目标防卫、人员搜救、转移灾民和治安防控工作。

武警酒泉支队:参与地震灾区抗震抢险救援工作;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下,负责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埋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转移灾民、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等工作,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国网酒泉供电公司:负责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报送电力系统地震灾情损失情况。

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负责所辖区铁路工程设施防震安全,与当地政府做好联防工作;优先运送防震抢险人员和物资、设备。

酒泉银保监分局:指导督促辖区内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及时核定灾区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按合同要求及时快速做好被保险人的人身和财产风险赔付。

中石化酒泉石油分公司、中石油酒泉销售分公司:负责被毁坏的加油(气)站的输油(气)管线的抢修;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对地震次生灾害进行紧急处置和防范;负责协调有关石油化工企业开展地震灾害损失情况报送。

附件3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等信息,承办抗震救灾有关会议、活动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地震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专业救援队伍、民间救援力量。

主要职责:制定实施抗震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的空运空投;清理受灾地区现场;处置次生灾害等。

3.地震灾情调查及灾害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市地震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酒泉银保监局。

主要职责: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受灾地区范围、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人员伤亡数量、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组织对地震灾害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开展受灾地区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指导做好保险理赔等工作。

4.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无线电管理处、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国网酒泉供电公司、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受灾地区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受灾地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统筹安排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5.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检查、监测受灾地区饮用水源、食品等;做好伤员、受灾地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制定灾后防疫方案,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局、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机场、铁路、公路、码头等交通运输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基本生活物资运输;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市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参加抢险救援。

7.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兰铁局嘉峪关工务段、酒泉银保监局、市能源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中石油酒泉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酒泉石油分公司。

主要职责:组织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防洪、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物资和装备,保障受灾地区应急物资供应;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定恢复生产方案。

8.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地震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文旅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受灾地区火灾、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溃坝、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受灾地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要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受灾地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9.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司法局、武警酒泉支队。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地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有关重要场所的安全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救灾捐赠与涉外、涉港澳台事务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外事办、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红十字会。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国内外捐赠,协调国内外专业救援队现场救援行动,处理其他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务;妥善转移安置在受灾地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做好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

11.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地震局、市文旅局、市政府外事办。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震情灾情及抗震救灾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网络舆情监测等工作。

酒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论述,科学有效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酒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不断提升灾害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经济损失。

(2)以防为主、防救并举。加强灾害监测预报,落实各项防范应对措施,关口前移、标本兼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统一领导、协同应对。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上下联动、平战结合, 落实各层级工作责任, 形成灾害防范应对合力。

(4)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受灾地区政府按照灾害响应级别负责组织灾害防范应对处置。上级有关部门应当与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   灾害分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发生相应等级灾害。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在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事发地县 (市、区) 长任副总指挥,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林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红十字会、酒泉银保监局分局、兰州铁路集团公司酒泉火车站、兰州铁路集团公司酒泉火车站南站、国网酒泉供电公司、敦煌机场公司、嘉峪关机场公司、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主任。

县 (市、区)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2  工作组及职责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因不同灾情分别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及以下工作组:

2.2.1  因低温雨雪冰冻导致城市居民用气、用水、用热的事件。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事故信息报告、救援队伍调集、重大事项协调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酒泉支队、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制定救援方案、组织灾情勘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3)灾害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气象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对事故影响居民生活水质、空气等变化状况的环境监测,造成市政基础设施损坏引发的可能出现坍塌等严重后果的设施监测。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调集医疗队伍、救治伤员等工作。

(5)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酒泉支队、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市政基础设施恢复、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6)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文旅局、酒泉市无线电通信管理处、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媒体服务、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7)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酒泉银保监局分局等。

主要职责: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指导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8)事故调查组

牵头单位:市政府指定单位

参加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

工作职责:负责初步核实建设安全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事故处置工作经验教训,评估事故损失,制订改进措施。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救援需要,还可设立相应保障组。

(9)专家组

建立建设安全事故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

2.2.2  因低温雨雪冻害导致农业自然灾害事件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气象局、市供销联社、酒泉银保监分局、事发地人民政府。

(1)工作职责:

①建立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的会商机制,及时收集、反映与农业有关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信息;

②汇总、核查农业自然灾害有关情况,与专家组会商提出建议意见,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在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组织安排人员应急值守,牵头实施响应行动;

③研究提出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计划,召开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议,安排农业防灾减灾救灾的具体工作;

④督导受灾县(市、区)落实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措施,指导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指导灾区调整农业结构,修复灾毁农田、温室大棚和养殖暖棚等农业设施;

⑤向上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国家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协调落实农业保险理赔及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信贷资金;

⑥根据指挥部安排,协调调运灾区所需的农药、化肥、种子、饲草料等抗灾救灾物资;

⑦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宣传,推广防灾减灾救灾应用技术;

⑧做好灾后主要农产品、农资等价格、市场供求信息监测和调度分析;

⑨组建农业自然灾害应急专家组;

⑩组织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2)专家组职责

①深入一线查勘灾情,指导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②科学研判灾情发展趋势及灾害损失情况,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的技术意见和建议;

③根据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受灾情况,研究制定农业抗灾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技术措施,开展农业自然灾害灾后评估。

2.2.3  因低温雨雪冰冻导致辖区内大面积停电事件

(1)电力恢复组: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

参加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酒泉市无线电通信管理处、武警酒泉支队、国网酒泉供电公司等组成,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负责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负责组织电力应急抢修恢复协调工作;协调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对。

(2)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工信局、市文旅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国网酒泉供电公司等组成,视情增加其他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3)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

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林草局、酒泉市无线电通信管理处、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酒泉火车站、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酒泉火车南站、国网酒泉供电公司等组成,视情增加其他部门和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基本交通运行;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4)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酒泉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武警酒泉支队等组成,视情增加其他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警戒,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2.4  因低温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导致道路拥堵或封闭交通事件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旅局、酒泉市无线电通信管理处、市外事办、市消防救援支队、甘肃银保监局酒泉分局、受灾县(市、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接报、整理、通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汇总上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协调推进事故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发布事故信息;开展应急预案的修订及日常演练等。

(2)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加强相关预警工作;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营救、疏散转移、临时安置、救济救助和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和物资,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动员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酒泉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物资和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4)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参加单位: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文旅局、酒泉市无线电通信管理处、事发地人民政府。

工作职责:负责新闻媒体服务、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工作。

(5)善后处理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酒泉银保监局分局等。

主要职责:做好遇难(失联)人员亲属信息登记、食宿接待和安抚疏导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处置等善后工作,做好遇难人员的经济补偿等善后工作,指导事故次生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2.5  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救助及其它事件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灾害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 收集汇总险情、灾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会商协调和应对处置会议、活动等;组织对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指导和监督应对处置资金的拨付使用。

(2)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林草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开展受灾地区气象、地灾隐患监测,加强相关预警工作;编制抢险救灾方案,开展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决策咨询;组织开展受灾人员营救、疏散转移、临时安置、救济救助和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救灾装备、设备和物资,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 动员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参加抢险救灾。

(3)抢修维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应急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国网酒泉电力公司、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协调指导相关企业抢修维护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做好有关应急保障。

(4)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兰州铁路集团公司酒泉火车站、兰州铁路集团公司酒泉火车南站、敦煌机场公司、嘉峪关机场公司、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指导协调对公路、铁路、机场和民航设施开展除雪除冰、防滑、养护和抢修工作;优先协调运送伤员、抢险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等。

(5)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酒泉支队、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保障受灾地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协助做好受灾群众撤离转移、滞留人员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6)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受灾县(市、区)政府。

主要职责:调配医疗卫生物资和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相关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

3   预防与监测预警

3.1  预防

市、县两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要强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理念,认真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风险评估和研判工作,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对全市影响主要涉及城市居民用气、用水、用热、农业自然灾害、道路交通拥堵或封闭交通、辖区内大面积停电、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救助及其它事件等。

一是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导致对城市居民用气、用水、用热等市政基础设施造成影响时,采取的防范应对预防措施:

(1)由住建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2)监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熟悉熟知各自领域内城市供气、供水、供热管网图的风险点以及重大危险源,掌握阀室、加气站、换热站等重要设施设备性能参数等,做好日常检查和重要时段、重要界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前制定好各类应急处置措施;

(3)按照应急需求储备、补充应对灾害必需的物资装备;

(4)按照各类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

(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二是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导致农业灾害时,采取的防范应对预防措施:

(1)由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测预报;

(2)及早制定全市突发农业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储备一定数量的农药、化肥、地膜、种子等各种农业抗灾救灾物资;

(4)开展防治技术培训与指导,抓好各项防治技术措施的落实。

三是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导致道路交通拥堵或封闭交通时,采取的防范应对预防措施:

(1)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

(2)要重点分析研判重点路段如阿克塞县当金山路段、瓜州县星星峡路段情况,事发县要及早实施交通管理措施避免发生交通堵塞和事故;

(3)提前做好指挥、救护等车辆便于抢救和勘查以及设置警告标志、连续放置发光或者反光锥筒的位置;

(4)按照应急需求储备、补充应对灾害必需的物资装备;(5)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

四是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导致辖区内大面积停电时,采的防范应对预防措施:

(1)由市工信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

(2)监管部门和电力企业要加强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提前制定好各类应急处置措施;

(3)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 24小时待命状态;

(4)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工作;

(5)及时提醒重要电力用户要做好自备电源启用准备。

五是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导致因灾紧急转移或需紧急救助及其它事件时,采取的防范应对预防措施:

(1)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预警,逐级落实灾害应对责任;

(2)按照应急需求储备、补充应对灾害必需的物资装备;

(3)整合资源,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

(4)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专业救援队伍做好24小时应急状态。

各县(市、区)参照市上预案,制订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防具体应对处置措施。

3.2  监测预报

气象部门负责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建立完善监测站点,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提高准确度,及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信息。

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农业农村、应急、民航、铁路、水务、农业、文旅、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气象部门监测预报信息,由牵头部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研判分析对本行业的危害范围、危害强度,由牵头部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确定预警级别,及早发出预警警示,完善应对措施,做好应对准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3  预警

3.3.1判定预警级别

各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取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对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危害强度以及次生灾害进行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发布预警信息

即将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各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及时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报告。

预警信息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三大运营商短信平台发布,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3.3预警调整及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4   运行机制

4.1  灾情报送

4.1.1灾情报送原则

灾情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灾情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并持续跟踪灾情动态。

4.1.2灾情报送内容

灾情报告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强度和趋势,因灾导致死亡、失踪、受伤、受影响和已转移安置的人数, 农牧业、林草业等受灾情况,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交通运输、电力、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重要设施损坏情况,救援力量出动和其他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4.1.3灾情报送时限

受灾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报灾情信息后,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灾情初报,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应对处置等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提交终报。

4.2  先期处置

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受灾县(市、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人员营救、伤员救治、转移安置、重点设施抢修维护等先期处置,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3  响应启动

4.3.1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报请省委、省政府应对处置,市委、市政府全面协助配合; 发生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由县  (市、区)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4.3.2响应分级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级别。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初判灾害等级、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 市级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市低温雨雪冰冻相关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报告,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低温雨雪冰冻相关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 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灾情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② 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灾情态势, 研究提出救援措施。

③ 部署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委、省政府和邻近市政府给予援助。

④ 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 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调拨运输应急物资;必要时协调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 组织清除影响车辆通行的道路积雪积冰,公安部门对通往受灾地区的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⑦ 抢修通信、供电、供水等设施,尽快恢复受灾地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⑧ 组织受灾群众转移,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保障受灾地区急需生活物资供应,妥善安置受灾群众。

⑨ 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新闻宣传,加强舆论引导。

(2)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凡在重点地域、重要时间界点发生的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市低温雨雪冰冻相关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报告,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Ⅱ级应急响应。市低温雨雪冰冻相关灾害专项应急指挥参照启动市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 市级Ⅲ级应急响应。发生其它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由市低温雨雪冰冻相关灾害专项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灾害报告,综合研判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综合应急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导下,由受灾县(市、区)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帮助受灾县(市、区)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受灾地区政府请求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受灾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级Ⅲ级或Ⅳ级应急响应,并向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受灾县(市、区)政府提出应急救援请求时,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并根据受灾县(市、区)灾情给予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等支援。

4.4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市政府配合省政府或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发生较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市委、市政府或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动态信息发布。

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受灾地区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结束,灾情得到有效控制,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受灾地区社会秩序恢复正常时,响应终止。终止市级Ⅰ级应急响应,由市委、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批准;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4.6  后期处置

4.6.1调查评估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统计核实受灾损失,逐级上报。

4.6.2善后处置

发生较大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市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由受灾县 (市、区)政府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4.6.3救灾补偿

受灾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救灾需要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完毕或者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4.6.4恢复重建

受灾县级政府根据灾损实际和重建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序地组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恢复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防范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援队伍主要有:市消防救援支队、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相关行业专业救援队伍以及各类社会救援队伍。

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特点,组建专家队伍为灾害监测预报、分析研判、抢险救灾、灾害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

5.2  通信保障

工信部门要协调组织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受灾地区与各级指挥机构、各有关部门之间的通信畅通,做好受灾地区通信设施抢修恢复工作。

5.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公安、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管制,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通行,保障抢险救灾道路畅通。

5.4  资金保障

救灾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分级承担。对启动市级层面灾害应急响应的,根据县(市、区)政府请求,市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5.5  物资和设施保障

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情况,制定抢险救灾应急响应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

5.6  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受灾地区的治安管理,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干扰破坏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5.7  应急医疗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及时组织医疗救治力量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提高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救治能力。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与修订

市应急局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预案,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县 (市、区) 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宣传和培训

市、县两级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宣传和培训工作,普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6.3  预案演练

市、县两级政府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灾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暴雪预警级别

  2.寒潮预警级别

附件1

暴雪预警级别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 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一)暴雪蓝色预警

河西标准:24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工作;

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进行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住建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防雪灾和防冻准备工作;

4.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

5.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储备饲料, 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6.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二)暴雪黄色预警

河西标准:12 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 毫米以上, 或者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防雪灾和防冻害措施;

2.交通运输、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道路、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住建部门和单位做好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系统防雪灾和防冻准备工作;

4.行人注意防寒防滑,驾驶人员小心驾驶,车辆应采取防滑措施;

5.农牧区和种养殖业要备足饲料, 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准备;

6.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

(三)暴雪橙色预警

河西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8毫米以上,或者已达8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影响。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工作;

2.交通、住建、铁路、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道路、城市各类管网(线)、铁路、线路巡查维护,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3.减少不必要的户外活动;

4.加固棚架等易被雪压的临时搭建物,将户外牲畜赶入棚圈喂养。

(四)暴雪红色预警

河西标准: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 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或者已经对交通或者农牧业有较大影响。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雪灾和防冻害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必要时停课、停业 (除特殊行业外);

3.必要时飞机暂停起降, 火车暂停运行, 高速公路暂时封闭;

4.做好牧区等救灾救济工作。

附件2

寒潮预警级别

寒潮预警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识。

(一)寒潮蓝色预警

标准:48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8℃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8℃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准备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

3.对作物、水产品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

4.做好防风准备工作。

(二)寒潮黄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0℃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或者已经下降10℃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4℃,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工作;

2.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老、弱、病人;

3.农业、畜牧业等采取防寒措施:

4.做好防风工作。

(三)寒潮橙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2℃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2℃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应急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四)寒潮红色预警

标准:24小时内最低气温将要下降16℃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或者已经下降16℃ 以上,最低气温小于等于0℃,并可能持续。

防御指南:

1.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防寒潮的应急和抢险工作;

2.注意防寒保暖;

3.农业、畜牧业等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冰冻等防寒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做好防风工作。

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有效预防、妥善处置本市生产安全事故,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和统计工作规范》《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酒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各县(市、区)党委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4)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预防和预警,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市直有关部门、驻酒有关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组成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4。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市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市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

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应全力配合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市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等。

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应协助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应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加强应急准备各项工作,依法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

2.3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别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事故类别由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和事发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救援队伍、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同志和救援专家等组成。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治安保卫组、新闻报道组、善后处置组、处置保障组、现场监测组、专家技术组(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5)。

3  运行机制

3.1  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调查评估,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重大风险点和重点设施防控措施,同时做好风险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2  应急值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3.3  预警

3.3.1判定预警级别

出现生产安全事故险情时,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及时组织风险分析评估,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危害强度、影响范围以及次生事件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识。

3.3.2发布预警信息

(1)预警信息发布层级。预警信息原则上由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发布,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可能波及的地区。

跨行业领域的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三、四级预警信息由相邻县级应急部门联合或分别发布,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相关市级应急部门发布;涉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一、二级预警信息由省应急厅发布。

(2)预警信息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

(3)预警信息发布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等媒体及第三方商业平台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采取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等方式逐户传递预警信息。

3.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事故或降低事故危害。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施的检查监测,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以下有关响应措施:

(1)组织收集、分析事故险情信息,研判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预警行动方案。

(2)组织应急队伍、负有应急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响应准备。

(3)准备避难场所及应急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使用;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易导致危害扩大的活动。

(4)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实施区域警戒和管制,疏散转移或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6)及时向社会发布事态信息,公布应急措施,回应社会关切,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3.3.4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3.5预警解除

确认事故险情或危害消除后,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解除预警,有关单位终止预警措施。

3.4  应急响应

3.4.1事故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涉险事件、自然灾害等,下同),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后,按照规定向本级政府及应急部门、市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初报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漏报和瞒报。

市级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在1小时内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时抄报市安委办;接到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应按要求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安委办,随后1小时内补报文字报告,并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2)报告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实行初报、续报和终报制度,初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

3.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自救互救,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封锁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协助维持现场秩序,为后续救援创造有利条件。同时确定或预测事故类型、危害程度和可能达到的级别,先期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3.4.3分级应对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给予支持;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应对,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各行政区域在上一级政府统一指挥下,共同负责事故应急处置。

3.4.4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初判事故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事故,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政府、事发地区县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救援组和有关部门要服从省应急指挥部指挥,迅速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处置不当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其他需要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研判提出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立即向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进入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开设指挥场所。

②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视情请求省政府相关厅局和有关邻市政府给予支援。

③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会商研判事故态势,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

④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协调调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设备,必要时请求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⑥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行业领域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⑦统一发布应急救援信息,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3)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县(市、区)应急救援请求,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决定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给予事发地政府必要的力量、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3.4.5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配合省政府或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或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事故信息,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后续相关信息视情及时发布。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3.4.6应急结束

生产安全事故威胁或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完成时,应急响应终止。终止市级Ⅲ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终止市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

3.5  后期处置

3.5.1善后处置

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有关部门协调事发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及受伤人员医疗救助等;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督促保险公司积极做好理赔事宜;及时归还调用征用的物资,物资被毁损、灭失、消耗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做好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

3.5.2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3.5.3总结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查找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制定整改措施,逐项对照整改。

3.5.4恢复重建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工信、住建、水务、铁路等部门和单位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4  保障措施

4.1  应急力量保障

4.1.1市级应急队伍保障

市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主要包括:市消防救援支队,驻酒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其他行业领域专业救援队伍以及酒泉蓝天社会救援队伍。

4.1.2地方应急队伍保障

(1)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和指导。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各类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4.2  应急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安排应急救援经费,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体系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

4.3  物资装备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掌握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装备情况,及时储备或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装备。

市、县两级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应急救援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4.4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要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根据救援需要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工作。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应急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切实提高医疗应急保障能力。

4.5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交通运输保障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和应急通行机制,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救援力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必要时,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实行交通管制,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到位。

4.6  应急通信保障

市工信局、酒泉市无线电通信管理处及各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4.7  技术力量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推广应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体系

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相关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行动方案、应急工作手册,基层组织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综合预案、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等。

5.2  预案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必要时,可组织跨区域、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及时组织专家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

5.4  宣传与培训

县级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科普宣传工作,各有关媒体应给予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管理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工作。

6  责任与奖惩

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  附 则

7.1  名词术语释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2.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3.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4.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5.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6.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单位

附件1

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2

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3

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附件4

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主要职责

事故发生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指挥、综合信息工作。

市委宣传部: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授权下,依据专业部门提供的信息资料,协助事发地政府及时澄清事实,释疑解惑,引导舆论,为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组织协调事故现场记者采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区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事故救援综合协调工作。

市发改委:积极协调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生产、调配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教育单位及各类学校疏散、安置、心理干预等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单位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通讯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治安维护,失踪死亡人口身份核查及伤残人员法医鉴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及影响救援工作开展的其它违法活动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协助市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经费保障及资金监管。

市人社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理赔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地质资料,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监测、监控等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保事件的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调集并组织使用施工抢排险设备,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燃气、供排水、供暖等公用设施的排险和修复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桥梁、道路等的排险、修复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河流、水库、堤坝水位监测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卫健委:负责应急救援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协助事发地政府做好事发区域及周边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根据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向周边市州或省上卫健部门寻求治疗支援。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事故单位相关资料,负责事故单位营业资质的审查及处理工作。

市供销社:协助市工信委、商务局等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调查和善后相关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预报等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气象监测预报等工作, 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要求,负责组织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酒泉军分区:根据请求,负责组织驻军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武警酒泉支队:根据请求,负责武警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国网酒泉供电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力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加强协调,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提供畅通的通信网络,尽快修复被生产安全事故损坏的通信设施,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安排,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5

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及其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有关信息,承办现场指挥部有关会议、活动等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参加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酒泉军分区、武警酒泉支队、市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气象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侦察、开展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等工作。

三、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参加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卫生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和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事故现场防疫消杀;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等。

四、治安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参加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武警酒泉支队、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五、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参加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应急局、市文旅局、市政府外事办、酒泉市无线电管理处、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做好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

六、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甘肃银保监局酒泉分局。

主要职责:做好善后处置有关工作。

七、处置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参加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旅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酒泉市无线电管理处、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工务段酒泉火车站、中铁兰州局集团公司工务段酒泉火车南站、国网酒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应急处置需求,协调指导做好物资、装备、食品、交通运输、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应急保障。

八、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参加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事发地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监测监控;负责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实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供气象信息;对现场危险物质进行处置。

九、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确定牵头单位。

参加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主要职责:参与开展事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事故调查与评估。

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和现场应急救援需要,可设立其他工作组。

附件6

酒泉市生产安全事故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牵头负责铁路、民航建设项目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教育局:牵头负责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工信局:牵头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危爆物品运输时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应急局:牵头负责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色冶金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住建局:牵头负责建筑工程、城市公用事业(含供暖、城镇燃气、供排水)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运输、公路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水库及水利工程建设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农机、渔业、畜牧、屠宰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林草局:负责林木种植、采伐和草原系统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文旅局:牵头负责全市文化、广播、新闻、旅游行业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特种设备、食品药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市商务局:牵头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商业中心、商业综合体、家庭服务业、家电维修)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卫健委:牵头负责医疗卫生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市能源局:牵头负责能源类煤矿(含煤气、煤化工及煤炭加工转化为清洁能源产品)、电力(含火电、水电、风电、光电)、石油、天然气、页岩气、新能源(含风能、光能、生物质)和可再生能源、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建设工程等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相关文件:

    解读《酒泉市抗旱应急预案》等6个专项应急预案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