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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07/21 1.3w 阅读 493 点赞

酒政办发〔202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强化各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酒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1日

酒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部门单位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省和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完成市级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含债券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以下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从绩效目标设定、预算执行绩效监控到项目完成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全过程的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市级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主体。

第四条  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注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坚持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二)全面系统原则。绩效管理贯穿于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涵盖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

(三)公正公开原则。绩效管理符合客观、公正、真实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四)分级分类原则。绩效管理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五)强化运用原则。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用,将绩效管理结果作为项目资金额度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并与有关措施和政策等挂钩。

第五条   绩效管理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办法和制度。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部门预算编制申报材料、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资料、

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评审意见。

(六)部门年度资金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七)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审计部门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报告。

(九)其他相关制度办法。

第二章   绩效管理内容

第六条   绩效管理主要内容

(一)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绩效目标设立情况。

(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目标完成进度。

(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绩效目标实现效果及存在问题。

第七条  绩效管理主要环节

(一)设立绩效目标。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部门单位在申报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时必须提交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预期产出和效果。

(二)绩效运行监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始终以目标为导向,根据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对项目运行适时跟踪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改进管理。

(三)开展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绩效自评。财政部门组织实施重点支出项目绩效评价。

(四)绩效结果及应用。财政部门依据绩效管理结果提出调整预算资金、完善政策、改进预算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章   绩效管理职责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级绩效管理工作。

(一)负责本级财政与绩效管理的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研究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审核、督促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整改及应用工作;

(三)组织实施重点项目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四)指导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五)对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核;

(六)其他应由财政部门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九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绩效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绩效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对所属单位实施绩效评价。

(二)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所属单位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三)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四)落实财政部门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管理工作。

(六)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十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预算单位具体承担项目实施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职责,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一)组织实施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单位绩效目标,制订评价指标,开展绩效自评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

(三)按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管理要求开展评价管理工作。

(四)落实绩效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完善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

(五)其他应承担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是安排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也是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绩效目标管理是指根据财政效率原理,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设定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和产出效果,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绩效目标设定应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可用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内容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是指财政专项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二)预期效果,是指上述产出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对该项产出和影响的满意程度等。

(三)衡量或评估项目活动的相关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时,必须提出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达到的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指标,并按照要求编入年度预算。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未通过审核的,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

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后,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项目实施,对照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成果有效。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建立绩效目标审核制度,从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依据、可行性、绩效目标和指标及项目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且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酒泉市市级绩效目标管理实施细则》(酒财发〔2020〕22号)规定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对市政府确定的影响力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专项资金实施重点绩效目标管理。

第五章   绩效运行监控

第十六条   绩效运行监控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资金支出和项目实施进度,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其及时整改落实。每年9月,财政部门集中对1-8月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开展一次绩效监控汇总分析。

第十八条   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向财政部门通报财政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每季度末向财政部门反馈项目绩效运行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效益与绩效目标的偏差,提高预算执行效力,保证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九条  绩效监控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一是预计产出的完成进度及趋势,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等;二是预计效果的实现进度及趋势,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三是跟踪服务对象满意度。

(二)预算资金执行情况。包括预算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单位实际支出情况以及预计结转结余情况。

(三)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绩效延伸监控。必要时,可对重点政策和重大项目任务开展、发展趋势、实施计划调整等情况进行延伸监控。具体内容包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监理和验收、信息公示、资产管理以及有关预算资金会计核算等。

第六章 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和原则,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每年对本部门所有财政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要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绩效考评制度,结合部门绩效自评情况,每年选取部分重大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在实施绩效评价时,可采用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前期准备。确定评价对象、选定评价组织机构、拟定评价工作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下达评价通知。

(二)组织实施。评价数据、资料采集、审核、汇总,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

(三)撰写评价报告。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和提交评价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立项依据、绩效目标设立及完成情况、绩效跟踪情况、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方法、业绩评价报告及结论、问题和建议等。

绩效评价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报告具体格式由财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章 绩效管理结果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将项目绩效监控情况和绩效自评结果按要求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将绩效目标审核意见、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反馈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发布或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专题报告形式提交人大、政府、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量化分值为百分制,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体现客观公正和公信力。绩效评价等级标准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分值和对应等级一般划分为四档: 90(含)—100分为“优” ,80(含)—90分为“良” ,60(含)—80分为“中” ,60分以下为“差”。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动态调整支出政策或支出结构。评价结果为“优良”的项目原则上优先予以保障,评价结果为“中”的项目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项目予以调整。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一律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负责,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进行整改,在30日内将整改情况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财政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资金使用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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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图读懂《酒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