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近年来,随着全市现代种业发展进程的加快,农作物制种面积不断扩大、种子生产企业不断增多、同业竞争不断加剧,一些多年积累的问题逐渐暴露。受利益驱动,无证生产、套牌侵权、非法生产转基因玉米种子、抢撬制种基地、抢套购种子、部分制种企业及农户诚信不足随意违约等乱象时有发生,加之掠夺式生产方式致使制种基地病虫害多发频发,严重影响了酒泉制种基地声誉和健康可持续发展,侵害了全市种业营商环境。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打好种业翻身仗和推进种业振兴的决策部署精神,深入推动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有力整治全市制种基地乱象,营造良好种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甘肃省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和《张掖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办法》施行经验,结合我市制种基地生产及监管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起草制定了《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
《办法》立足种业基地管理需要,提出了加强监管治理、净化基地环境的具体举措。初稿形成后,先后召开3次座谈会、2次局务会,对《办法》进行征求意见建议和审定,并在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建议。由长治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意见书》,陆续通过了市委政法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是针对《种子法》《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中涉及基地建设管理相关条款和内容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办法》具体内容共十条:
第一条是压实“五方”责任。按照种子生产基地属地管理、党政同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市县党委、政府第一责任,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公检法纪联查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及村党支部、村委会属地主体责任和企业经营主体责任。
第二条是严格绩效考核。将现代种业发展和种子生产基地管理工作纳入市对县党政领导班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目标责任考核管理体系,量化考核种业产业发展重点任务和基地监管治理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条是严格市场准入。要求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持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生产地点从事种子生产。市外持证企业代繁生产或在本市建设固定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及长期稳定的生产基地,应依法进行生产备案。
第四条是强化备案管理。制种企业在确定制种基地及生产面积前,要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制种基地所在乡镇及村进行备案或报备,备案时企业应当如实填报提交种子生产信息,不得无证或租借许可证从事种子生产经营及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种子。
第五条是规范合同管理。从事种子生产的,必须签订制种合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生产的,以村为单位组织生产。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由种子生产企业与制种农户签订合同。所有制种合同应当在播种前经村、乡(镇)及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备案。
第六条是严格种款兑付。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期限按时兑付农户制种款,上年度未按约定兑付制种款的企业,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作为不予安排生产基地及确定制种面积的重要参考。杜绝留尾款套基地的不良行为。
第七条是加强基地保护。限制在制种基地隔离区内养蜂和种植同类农作物等影响种子质量的行为。产自本市制种基地的农作物种子,在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交通、邮政等流通运输管理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收寄。
第八条是实行评级授信。 建立种子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体系,落实企业诚信红黑榜制度,实行授信规模生产。
第九条是强化联合执法。强化农业农村、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联合协作,依法打击惩处各类涉种违法违规行为。适时公开案件查办信息,强化案件惩戒曝光力度。
第十条是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制种基地管理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规定严肃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违纪责任。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未移送的,或公安部门应当受理而未受理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酒泉市农作物制种基地管理办法》是基于从源头上、根子上强化制种基地管理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出台后,将有力凝聚种业基地管理“一盘棋”思想和提升各级党政、行业监管部门“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有效整合市县乡村和多部门协同监管力量,对基地乱象给予重拳整饬,从源头上遏制根除私繁滥制、侵权生产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不断提升我市制种基地监管治理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优化种业营商环境,打响种业酒泉品牌,加快推动种业强市建设进程。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