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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3/12 1.8w 阅读 326 点赞

为进一步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市印发《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简要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酒泉市水资源开发利用面临用水指标少、配置欠优、用水效率效益尚待提升,全社会节水意识尚待增强,节约用水工作机制、监管体系尚待完善等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生产、生态环境对水资源刚性需求越来越大,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愈加突出,将成为新一轮制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瓶颈之一。节水是解决缺水问题的重要举措,全市必须从“节水优先”的战略高度,大力推进全社会节水,保障酒泉市国家“一带一路”重要节点城市水安全,为富民兴陇走前列,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节水是解决缺水问题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对水资源高效利用、高质量利用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2020年9月1日颁布的《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节约用水的地方性法规。经市水务局牵头制定、市司法局审核、市政府审定同意,市政府办公室于2021年3月4日以酒政办发〔2021〕21号文印发了《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为总则、节水管理、节水措施、保障措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七章共计六十三条,按照节约用水工作的主要方面,依次规定了节水管理职责、节水管理制度、各行业领域节水措施以及激励与保障措施等。

第一章,总则,共10条。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和考核制度;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节约用水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二章,用水管理,共16条。明确了本市实行行政区域和行业用水总量控制,对已经超过用水总量指标的区域或者行业,不再增加其用水指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应当符合本市用水总量控制的要求。规定本市实行产业用水效率准入制度,严格限制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高档洗浴场所等高耗水项目发展,对已有高耗水项目不再增加用水指标。规定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单位,应当每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取水计划建议,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用水单位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供水单位不得向未取得用水指标的用水单位供水,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应当安装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准确;用水单位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需要执行不同用水价格计价的,应当分别安装水计量设施。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水计量设施的查验,按时收取水资源费;本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取水,超过批准取水量的,按规定标准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以及合理开发。规定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

第三章,节水措施,共20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条件确定经济社会发展布局,推进节水载体及长效机制建设,加强用水效率管理;项目建设主体执行“三同时”制度,用水户应当安装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等。领域上:农业灌溉应当积极推进科技节水,推广管灌、喷灌、微灌等先进节水方式;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以及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废水处理回用,开展水平衡测试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等;服务业应当配套节水设施、设备等。水源上:突出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的。规定宾馆、酒店、游泳场馆和提供洗车服务的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循环用水措施。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量高的设备、产品。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改造和维护管理,降低供水管网漏失率。规定在旱情紧急情况下,对用水较大的单位实行限量供水。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做好舆论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应当在公共场所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宣传节约用水知识。

第四章,保障措施,共8条。明确了政府鼓励支持引导以及全社会参与,是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的必要条件,从健全管理机构、财政投入政策、补助政策、金融政策、科技政策、节水服务机构培育、监督管理等方面规定了激励和保障措施。规定了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协调解决节水行动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入节水型产业;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非常规水源,对投资兴建农业节约用水项目和规模较大的学校节约用水项目优先立项;培育、扶持和发展农村节约用水、行业节约用水等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培育和发展节水型产业,推广使用先进适用的节水技术和产品,鼓励和支持单位、社团和个人开展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加强节约用水工作考核,对节水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五章,监督检查,共3条。规定了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对高耗水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频次。明确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权利及执法要求。

第六章,法律责任,共5条。对违反节约用水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了依法处理的规定。

第七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本《办法》自2021年3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两年。

相关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