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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2021/02/19 6.3k 阅读 290 点赞

(2020年9月4日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向申请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用于在本市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遵循缴存义务和使用权利对等原则;公积金贷款坚持风险控制原则,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五条  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公积金贷款的管理,贷款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申请人的,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共同申请人负有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的责任;

      (二)符合申请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三)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且购房首付款比例符合规定要求;

      (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并办理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及相关手续;

       (六)借款申请人所购买的住房须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停止受理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者已经两次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的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二)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四)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本条中的还贷能力计算公式、账户余额倍数、最高贷款额度,由公积金中心拟订,报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还贷能力及其他相关条件并参照借款申请人的意愿由公积金中心综合确定,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抵押房产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调整。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应提交签名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件、户籍及婚姻状况资料;

      (二)购房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四)还款能力相关资料;

      (五)贷款还款账户资料;

      (六)个人信用征信报告;

      (七)异地贷款的,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及缴存明细;

      (八)其他必要的借款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历史贷款情况、购房情况、家庭房屋套数情况、本次贷款申请情况、征信情况等进行综合审查,作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应与公积金中心及相关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当申请借款的金额超过月度(季度、年度)贷款资金的计划额度时,公积金中心应优先向购买首套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贷款,并按照借款申请人办理预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办理审批及发放手续。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公积金中心和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收执抵押权证后,根据资金计划安排,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十五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应当划拨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应当和借款申请人共同出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收款人银行开户情况证明》。商转公贷款资金原则上应划入借款银行指定的对公账户。

      第十六条  职工应如实提供借款申请资料并配合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公积金中心有权作出不予贷款的决定。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七条  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可以任选其一,选定还款方式后,合同期内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  正常还款,即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还款资金应采用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原则。

      第十九条  逾期还款,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拖欠的,视为逾期贷款,对逾期部分,按有关规定计收逾期利息、罚息。

      逾期贷款的偿还,应先还逾期部分,后还正常还款部分,对逾期部分的贷款本息按照罚息部分、逾期利息部分、逾期本金部分的顺序偿还。

      第二十条  提前还款包括提前部分还款和提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的,应符合相关业务规定并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解除借款合同,要求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

      (一)借款人使用虚假资料或隐瞒事实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若贷款尚未发放,公积金中心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四)借款人发生重大变故,导致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连续六个月(含6个月)的;

      (六)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借款人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的;

      (七)抵押物灭失、毁损或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遇政府统一征收的;

      (八)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无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九)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十)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

      第二十二条  处置抵押物后,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及税费等相关费用,公积金中心有权向借款人或其担保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应退还抵押人。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公积金贷款以所购房产抵押为主要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按规定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

      以共有产权的房产抵押的,须取得产权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借款人所购房产无法及时落实抵押登记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批准,可以采用公积金中心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有效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待所购房产登记手续落实后,应及时置换原抵押物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第二十五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必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并对抵押物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重复抵押、出售、出租、转让、抵偿债务、赠与或以其他形式擅自处分。

      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遇统一征收时,借款人应事先通知公积金中心。征收补偿费用应按有关规定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不足部分由借款人筹集资金一次性提前偿清贷款;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有困难的,应按公积金中心要求更换抵押物或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应配合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产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权人为公积金中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发放贷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公积金中心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向公积金中心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公积金中心有权对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贷款期限等未具体明确的事项,由公积金中心拟订,经酒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随之调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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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