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推动乡镇政府充分履行教育职责,近日,酒泉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了《酒泉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进一步规范和严格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价,推动营造更加浓厚的尊师重教社会环境、推动深化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
《评价办法》在近年来我市教育督导评价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教育督导政策最新要求,充分吸收了各方反映的意见建议,调整优化了督导评价方式、工作程序,细化了督导评价内容及指标体系。《评价办法》由总则、评价内容、评价方式、评价实施、等级评定、结果应用、指标体系等部分组成。其中,总则部分对评价办法提出了总体评价要求;评价内容明确了督导评价的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33个三级指标;评价方式明确实地督导评价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分组座谈、实地查看、个别访谈、研判分析等方式进行;评价实施对督导评价的工作程序及各项工作完成的时间节点做了明确规定;等级评定明确了评分方法和等级设定;结果运用明确了督导评估的结果使用,并强调了问责程序。
《评价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督导评价工作以推动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以教育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坚持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县(市、区)对乡镇年度工作综合评价、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由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采取一定方式在县域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供稿:酒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朱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