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教督〔2018〕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县域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79号)要求,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甘肃省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同时,请各市(州)政府于8月30日前,将所辖县(市、区)分年度接受省级督导评估计划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8年6月22日
甘肃省对县级人民政府
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促进县域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4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7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推动县域内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第三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覆盖全省所有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5年为一个周期,从2019年开始实施,到2023年,对全省所有县(市、区)进行一轮督导评估。
第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教育工作实际,提出本市(州)所辖县分年度接受省级督导评估的计划,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筹制定全省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五年规划。
第五条 督导评估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县级人民政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情况、坚持依法治教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发展情况、强化教育保障情况、规范办学行为情况等方面。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教情况包括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立教育优先发展地位、坚持依法治教、确保学校安全稳定、强化教育监督考核等。
(二)统筹推进教育发展情况包括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推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办好特殊教育、加快发展民族教育、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等。
(三)强化教育保障情况包括落实教育投入、助学金及免学费资金发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利、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等。
(四)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情况包括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管理等。
第七条 根据督导评估内容设立评估指标,形成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共包括4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59个三级指标,满分100分。
第八条 督导评估工作采取实地督导评估和数据监测评估等方式进行。组织开展公众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满意度网络测评,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监测。
第九条 实地督导评估通过以下程序进行:听取和审阅县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汇报;审核自评报告及相关数据;查阅档案资料;实地抽查城乡各级各类学校;听课、座谈、随机走访师生;参考公众满意度网络测评数据、汇总数据信息、形成督导意见;反馈督导评估意见。
第三章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十条 当年接受省、市(州)督导评估的县,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照指标体系,对上一年度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自评表,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市(州)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必须在县级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市(州)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级复评工作。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在县级自评的基础上,对当年接受省级督导评估的县进行复评,经请示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每年4月15日前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复评报告及县级自评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进行省级督导评估。
第十二条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复评的基础上,根据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申请,对相关县组织进行社会满意度网络调查和实地督导评估。
第十三条 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通报,向社会公开,同时上报省政府。
第十四条 接受督导评估的县根据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整改要求和建议,积极有效地进行整改,并在3个月内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督查组适时对相关县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第四章 督导评估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督导评估分数的核定采用二次量化加权求和的方法,三级指标的A、B、C、D四个评估等级分别对应的赋值权重系数为1.0、0.8、0.6、0.4。督导评估时先确定三级指标的等级,再以该等级权重系数乘以该三级指标权重分值,得出三级指标得分,最后各项三级指标得分之和即为总分。
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督导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评估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低于90分为良好;评估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80分为合格;评估得分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督导评估结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以下现象之一的,督导评估结果不得评为“优秀”:
(一)指标B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得分率低于90%的;
(二)指标C14“近三年内教育系统没有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具有重大恶劣影响的网络舆情事件”没有落实的;
(三)指标C24“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5%以上”没有落实的;
(四)指标C26“2018年底前基本消除义务教育学校超大班额,2020年底前全面消除超大班额,2025年消除大班额”没有落实的;
(五)指标C27“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率逐年下降,实现‘零辍学’”没有落实的;
(六)指标C56“各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课程方案,开好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落实卫生与健康教育、民族团结教育、国防教育。开齐开足体育、美育课程,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没有落实的。
第十七条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县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整改不力或出现重特大教育安全事故、有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问题的县级人民政府,将采取适当形式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通报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提出问责处分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