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及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征求意见建议时间自2026年10月8日至10月22日截止,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反馈我局。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jqsybjdybzk@163.com
2.通过传真方式发送至:0937-2651730
3.联系电话:0937-2655925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10月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酒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及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现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鼓励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及缴费年限
(一)筹资标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6.5%;职工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0.5%),职工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未达到缴费年限的退休(职)人员,按本人退休(职)费的7%缴纳。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和核定个人账户的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按60%计算缴费和计入个人账户的工资基数。个人月缴费基数(含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需补缴的情形)不低于下限标准,不高于上限标准。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在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与其他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2.职工大额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0.2%缴纳,职工(含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中直接划转筹集。
3.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费率缴纳。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由个人全额缴纳。
(二)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过渡期内法定退休年龄暂时执行男60周岁,女55周岁),缴费满足规定年限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应继续缴纳。
1.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2000年7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30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15年的,单位不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的,应当继续缴纳剩余年限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以7%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2.由于企业破产或者改制,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2000年7月1日以前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累计满30年,且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的,由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3.2022年1月1日前,已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0年以上、女满15年以上的,不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的,由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4.2022年1月1日后,初次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不间断缴费满20年或累计缴费满2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缴费年限不足的,由个人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剩余年限的费用。
三、支付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符合国家和省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以下简称“三个目录”)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门诊急抢救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给予补助。
(三)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①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②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③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④在境外就医的;⑤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⑥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⑦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
四、待遇标准
(一)普通门诊统筹。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计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90元/月。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累计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支付起付标准为200元,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为1500元,退休人员为1600元。基金支付比例:一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5%,退休人员为70%;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为55%,退休人员为60%。
参保人员在市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保障标准与市内就医相同。
对治疗周期长、健康损害大、费用负担重的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糖尿病胰岛素治疗和耐药性肺结核门诊治疗费用,可参照住院标准给予报销,不设起付标准,年度门诊和住院费用累计报销不超过规定的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二)住院
1.住院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次;二级医疗机构500元/次;三级医疗机构700元/次。
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的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以及派驻外地工作或学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在当地住院的,执行酒泉市内三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
转往酒泉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次。
2.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个人自付费用后,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不同比例支付。其中: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8%;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6%;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94%。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在省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给予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其中:12万元以上到22万元的部分,按照90%补助;超过22万元的部分按照95%补助。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个人负担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医疗费;“三个目录”内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项目个人自付5%;“三个目录”以外及“三个目录”规定的不予支付的项目和费用,由个人全额自付。
4.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后,因结算网络系统、就诊凭证等故障导致无法直接结算的,相关医疗费用可回参保地手工报销,参保地经办机构按参保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及政策为参保人员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五、待遇等待期
首次参保或中断缴费的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统筹基金支付实行待遇享受等待期,等待期从用人单位或职工个人缴费当日起算满3个月(90天)。自中断缴费当日起3个月(90天)以内的,补缴后可正常享受待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待遇享受等待期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