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7日酒泉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于遏制我市地下水资源无序开采、构建和谐有序的水生态、构筑生态安全屏障发挥了巨大作用。为了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保持一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对《酒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决定》作出修改:
(一)引言部分增加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的内容,增加酒泉市生态脆弱、水资源短缺基本市情的表述,强调必须坚决遏制无序开采地下水行为。
(二)对变化的法律依据作出修改。
(三)对涉及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和“四水四定”原则的内容进行更新修改,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科学研判区域地下水水资源承载能力,精准把握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以水而定谋划产业布局,因水制宜开展农业生产,促进工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量水而行推进城市发展和国土绿化,不断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对水资源配置原则和健全地下水超采治理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优先使用再生水,合理利用地表水,严格限制地下水。依法公布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分类施策开展治理,从根本上扭转地下水位下降趋势,实现地下水采补基本平衡。
(五)对《决定》不适用现行法律法规的表述内容,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关于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地下水超采管控治理工作措施》等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强调严格落实地下水取水许可制度和超采区地下水取水许可提级审批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补充生态水制度。
(六)适应法律法规和机构及职能职责变化,对现行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市、县两级政府加强地下水管控的职责进行明确。
(七)对其他不适宜内容、表述作出删除、修改。
(八)修改后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