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政办发〔202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
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甘财库〔2017〕42号)、《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市县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财库〔2020〕8号)精神,结合《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20〕101号)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思路
坚持“规范、透明、安全、激励”的原则,在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健全完善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评价指标和管理机制,引导和撬动银行加大对地方经济支持力度。
二、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一)竞争性方式。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的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以下简称资金存放主体)应就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事宜邀请符合条件的银行报名参与竞争,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银行参与竞争的次数按照“市长金融奖”年度评价排名确定。
采用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财政性资金及账户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及相关账户的设立和变更(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等)、住房公积金、公共资源交易招投标保证金、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其他符合竞争性存放条件的资金及相关账户的设立和变更。主要流程是:
1.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存放资金到期情况、额度大小和政策变化,于每年初梳理确定存放调整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对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操作流程、评选委员会组成方式、具体评价指标、评选方法、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经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审核后实施。
2.资金存放主体根据工作方案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本单位资金竞争性存放。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资金竞争性存放,要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并明确双方权责。
3.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发布资金存放银行竞争性选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4.资金存放主体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组建由资金存放主体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评选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参与银行进行评分,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对外公告。资金存放主体应实行利益回避。
5.资金存放主体根据评价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对选择在1家银行存放的,以综合排名第一位的银行为存放银行;对同时选择在几家银行存放的,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业务需要确定存放比例和额度。
6.资金存放主体应与最终选定的银行签订书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二)集体决策方式。资金存放主体组织对备选银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一般不得少于3家。资金存放主体所在地银行少于3家的,按实际数量确定备选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定等内容应当在领导班子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三、综合评分指标和分值权重
评价指标分为经营状况指标、支持发展指标、服务质量指标和加分项指标(见附表),具体为:
(1)经营状况指标(40分)
主要反映各参与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重点运用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年度评价结果,涉及贷款余额、新增贷款额、存贷比、不良贷款率、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监管处罚、政府工作参与度、税收贡献和内部控制水平等指标。
(2)支持发展指标(45分)
1.反映各参与银行对重大项目支持和企业纾困情况,涉及支持市列重大项目、企业纾困指标。
2.反映各参与银行提供的金融增值服务,由各资金存放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评价指标。
(3)服务质量指标(15分)
主要反映各参与银行利率水平、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由资金存放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量化指标。利率水平涉及银行承诺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利率、协议存款利率、通知存款利率,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4)加分项(20分)
1.根据各参与银行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以及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情况进行评价加分,最高加10分。
2.根据各参与银行开展招商引资情况,对引进的资金建设500万元以上的实体类项目,经商务部门招商引资管理系统认定,依据资金到位额度进行评价加分,最高加10分。
在我市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根据《酒泉市金融业招商引资办法》相关规定,开业当年在财政性资金存放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在确保资金安全、保证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2年内不纳入财政性资金竞争性存放评价范围,资金存放银行保持不变。
各县(市、区)、酒泉经开区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增减相应明细指标。
四、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一)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按照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的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报财政部核准及备案。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存放资金和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市级财政专户预计资金量小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以及市级财政代管预算单位归集户周转资金,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县(市、区)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资金量标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但不能高于市级的限额。
(二)财政专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办理。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在保证资金安全可靠、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增强资金存放透明度的前提下,可以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存放银行。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和代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开展大额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要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5、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存放管理
(1)预算单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放资金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一般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开户银行办理。市级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内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在扣除日常资金支付需要后余额超过500万元的,可以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银行须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定期存款可在原定期存款银行续存,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县(市、区)所属预算单位的资金量标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确定,但不能高于市级的限额。
(三)市级、各县(市、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行政类和参照行政类管理事业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暂不开展银行结算账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代管经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省财政厅、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的具有特定用途资(基)金的部门、单位,可以开展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按照竞争性方式的流程和规定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六、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与约束
(一)加强资金存放银行管理。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严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银行数量,并与定期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资金存放银行出现重大安全风险事件或者经营状况恶化影响资金存放安全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
(二)防范资金存放银行利益输送行为。资金存放主体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其主要领导、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相关银行工作的,应予以回避。资金存放银行应当向资金存放主体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资金存放主体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回避制度,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资金存放主体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财政部门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当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资格。
(三)规范银行吸存行为。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存款经营行为,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强化监管和问责,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存放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公共财政治理体系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二)明确管理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履行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和实施财政性资金存放工作,对其合法性、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廉洁性负责。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组织有力、实施规范、责任明确、监督有效。
(三)加强流量预测,确保资金支付需要。开展财政性资金存放操作的,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合理确定开展存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资金支付需要。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存放时间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四)加强内控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存放内部控制办法,通过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强化各环节有效制衡,防范资金存放风险事件。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存放中的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要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审计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和问责,并对违纪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曝光,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五)严格制度要求,切实规范账户管理。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或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性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核、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加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清理和检查力度,从严控制银行账户数量。
(六)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财政部和省、市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有关规定,盘活银行账户内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市级、县(市、区)暂不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9〕71号)同时废止。
附表
综合评分量化指标表
|
类别 |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权重 |
|
经营 状况 (40分) |
各参与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 |
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 |
35 |
|
内部控制水平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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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持 发展 (45分) |
各参与银行对市列重大项目和企业纾困支持情况。 |
支持市列重大项目 |
15 |
|
支持企业纾困 |
20 |
||
|
各参与银行提供的金融增值服务。 |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评价指标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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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质量 (15分) |
各参与银行利率水平、支付结算水平、信息反馈质量、管理协调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 |
利率水平(涉及银行承诺的活期和定期存款利率、协议存款利率、通知存款利率等指标,利率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
5 |
|
资金存放主体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评价指标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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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 (20分) |
各参与银行对市委、市政府重点扶持的项目及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支持情况。 |
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各参与银行对项目的信贷支持情况进行评价加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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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与银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情况。 |
市政府金融办根据各参与银行引进资金建设500万元以上实体类项目,经商务部门招商引资管理系统认定,依据项目引进数量和资金到位额度进行评价加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