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
教育教育督导

酒泉市教育局酒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关于印发《酒泉市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能若干规定》的通知

2016/06/23 7.3k 阅读 494 点赞

  酒教字〔2015〕108号

  机关各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

  经局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酒泉市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能若干规定》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各县(市、区)教育局、油田教育分局、市直各院校依照执行。

  酒泉市教育局    酒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15年4月14日

  酒泉市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能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教育督导工作,把握主动性,维护权威性,增强实效性,切实提高教育督导工作在推进全市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效能,根据《教育督导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效能坚持围绕大局与分工负责结合、市级主动与县级联动配套、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并重、领导力量与工作力量协同、问题导向与总结经验齐抓、实施监督与开展指导同步的原则,促进教育法规、方针、政策和教育改革发展重大安排部署在全市贯彻落实。

  第二章    教育督导计划确定

  第三条 教育督导计划一般分年度制定,在每年初制定,年中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市教育工作情况可进行修订。

  第四条 教育督导计划按对县(市、区)、对市直学校两个类群,分综合督导评估、学校评估验收、专项督导检查三个类别制定,应紧扣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任务和突出问题。 

  第五条 教育督导计划制定前,由督导团办公室负责,分别征求各科室对开展教育督导主题及主体的意见并汇总,再提交局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督导主题与督导主体、责任科室与配合科室、时间与步骤等。每年综合督导评估按国列、省列主题计划执行,同时市级确定1项综合督导计划。对学校进行评估验收后命名的主题计划2项左右,专项督导检查主题计划5项左右。内容相近的可合并进行。

  第六条 教育督导计划制定时,国家和省上已经明确列为年度督导计划的,必须列为市级教育督导当年计划。上级新通知开展的督导事项,直接列入督导计划。

  第七条 教育督导计划制定后,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

  第三章    教育督导方案实施

  第八条 经局领导办公会确定的督导计划或国家和省上安排的督导计划,在实施前一个月,均应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综合性督导评估方案由督导团办公室制定,相关职能科室配合。专项督导方案由督导团办公室牵头,以相关业务职能科室为主,会同配合科室制定。

  第九条 实施方案应明确督导、评估或验收的重点内容、主要对象、评价要点及指标体系、程序和方法、结果运用、人员组成、经费保障、组织领导、工作纪律等。其中评价要点要有标准,指标体系要按百分制量化,具体衡量要有说明。

  第十条 拟定的教育督导计划实施方案应由督导团办公室提交局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或由相关领导会审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方案确定后,应书面下发督导通知。

  第十一条 具体开展督导评估工作,一般应以组为单位进行,每组一般3人以上,每个组必须由1名任市政府督学的本局或市直学校县级干部带队,组员从市级督学、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市直学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抽调。

  第十二条 在分组开展督导工作进点前,由负责此项督导工作的领导负责,对参加本次督导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并向督导组成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用于督导工作的材料。

  第十三条 实施教育督导方案实行组长负责制,每个督导评估小组组长对本轮所督导县(市、区)或学校作出工作评价的真实性及结论负责。要坚持问题导向开展督导,通过普查、抽查、定向检查、驻点督查、暗访调查等督导方式,着力发现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乡镇政府、学校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或履行学校管理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据实提交,不得隐瞒、遗漏、弱化。出现上述问题,要严肃进行问责。

  第十四条 督导评估工作小组在县(市、区)、市直学校开展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接受师生群众监督。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双十条”规定,不准违反规定接受宴请,不准接受礼品和土特产品,不准搞形式主义场面。

  第四章    教育督导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每轮督导评估工作结束后撤出被督导评估单位前,要向被督导单位口头反馈督导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但属于验收性的督导评估,暂不做结论。需量化打分的,暂不反馈评分结果。

  第十六条 督导小组在完成进点工作后,要以小组进行汇总分析,形成督导评估汇报,提出评价结论意见和量化评分意见,并向本轮督导、评估、验收小组组长报告。

  第十七条 由局领导办公会听取各督导小组进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评价结论或评分结果,需排序的列出名次。评价结论和评分结果由局办公室和督导团办公室同时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经局领导办公会听取督导情况汇报并研究讨论后,需书面反馈的,由各督导小组拟定向被督导单位的反馈意见书,以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名义印发;需全市下发通报的,由督导团办公室牵头,会同各督导小组拟稿,以市教育局或督导团名义印发;需向省教育厅或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报告的,由责任科室牵头,会同各督导小组拟稿,以市教育局或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文件上报。被督导单位问题比较突出的,除下发反馈意见书或通报外,市教育局和教育督导团要对该县(市、区)教育局或该市直院校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第十九条 加强对督导中所发现问题整改的监督检查。县(市、区)、市直院校等被督导单位,在接到督导评估情况反馈意见书后,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在15日内提出整改意见,作出安排部署,并以正式文件报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备案。对县(市、区)及其学校问题的整改,由市级包抓该县(市、区)督学责任区的责任督学负责指导原督导小组督促落实。对市直院校问题的整改,由挂牌责任督学负责指导原督导小组督促落实。从上报备案材料之日起,被督导单位在3个月内上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由督导团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市教育局领导办公会研究,对整改情况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作出评价意见,并下发通报。

  第二十条 建立多元化运用督导结果机制。各项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市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市局对市直院校工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在评选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命名品牌学校、选拔名师时,把综合督导评估、学校督导评估、专项督导检查时被抽查学校情况作为重要依据,对问题较大或较多且整改不力的学校及其校长,取消参与遴选资格。对反馈问题整改不到位,影响了国家和省上对全市教育工作考核或评价的,或在当地造成重大事故和不良影响的,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或责成县(市、区)、学校行政问责。

  第五章    教育督导业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省上要求县(市、区)一级开展的督导工作,由督导团办公室负责督促办理。需进行必要指导的,根据业务特点,由督导团办公室协同职能科室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安排上报教育改革发展有关统计数据的填报工作,不需县(市、区)、市直院校提交数据的,由督导团办公室分解并汇总,有关职能科室提交数据。需要县(市、区)、市直院校提交数据的,由督导团办公室下发通知填报,职能科室汇总并把关后提交。科室提交的所有数据应经分管领导审核。

  第二十三条 上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求上报的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单行材料,根据内容主题,综合性的由督导团办公室牵头,业务最近的职能科室为主,相关科室配合完成,由局相关领导会签。单一性的由职能科室承办,分管领导审签。

  第二十四条 上级教育督导部门批转或督导团收到的信访件办理,根据信件所反映事项,由相关分管领导批转职能科室办理,并提交办理情况调查报告。需向上级报结果的由分管领导审签后上报。

  第二十五条 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在本市辖区内开展督导评估、专项检查或义务教育质量监测,为便于上下各层面业务衔接和传达贯彻上级精神,一般按主题内容,确定对口分管局领导陪同。由督导团领导陪同的,选派承担该项工作职能的科室负责人参加。

  第六章    教育督导工作指导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每年根据全市教育工作的总体部署,拟定下发教育督导工作要点或安排意见,并对督导计划实行项目化管理。重点工作纳入市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县(市、区)教育督导室负责人和市直院校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总结通报上年度教育督导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教育督导工作,并进行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县(市、区)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5年1月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会同市教育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