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教督字〔2016〕13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室:
为规范和严格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推动乡镇政府进一步落实在统筹规划当地教育布局结构、依法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加强学校安全属地管理、配合支持教育项目建设等方面的职责,促进教育治理法律法规、教育发展方针政策和教育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要求,依据《义务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教育法律法规,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了《酒泉市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实施办法》及《酒泉市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酒泉市教育局 酒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
2016年4月13日
酒泉市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
督导评估实施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乡镇政府认真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乡镇人民政府。二、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第三条 督导评估内容包括领导与管理、改革与发展、条件与保障、安全与稳定、环境与氛围等5个一级指标,配套设定16个二级指标,52个三级指标(详见《酒泉市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三、督导评估方式
第四条 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以五年一轮进行安排,乡镇较少的县可按三年一轮进行安排,具体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征求各县(市、区)意见确定,并下发时间表。
第五条 进点督导评估按以下方式进行:
1. 听取汇报。听取乡镇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及存在问题的汇报。
2. 查阅档案。对照《酒泉市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查阅近三年乡镇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制度、表册、记录、图片等档案资料,掌握总体工作状况。
3. 分组座谈。在乡镇分别召开站所负责人、村委会负责人、校长与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4个座谈会,了解乡镇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
4. 实地察看。深入学校及学校周边,实地察看办学条件、项目建设、安全管理、校产保护等情况。
5. 个别访谈。根据听取汇报、查阅档案、分组座谈、实地考察情况,就有关事项与本乡镇各层级干部、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个别访谈,深入了解情况。
6. 研判分析。根据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对乡镇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形成评价意见。
第六条 满意度测评。组织实施的教育督导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或由派出的督导评估组,在被督导评估乡镇公众中进行教育工作满意度测评,测评方式为向当地各级干部、学校教师、学生家长代表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或在教育网站组织网络投票,了解公众对乡镇政府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方面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满意度测评可在督导评估前、评估中、评估后组织进行。满意度调查问卷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制定,可动态调整。
四、督导评估程序
第七条 工作程序
1. 下发通知。每年初,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确定的时间表,向被督导评估乡镇所在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发出书面通知,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由相关县(市、区)通知辖区内被督导评估乡镇政府。
2. 乡镇自评。被督导评估乡镇政府接到通知后,依据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时限要求,对照《酒泉市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做好自评工作。在自评中要坚持查改结合,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及时整改,有效解决存在的问题。自评结束后将自评报告报送本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
3. 县级复评。根据乡镇政府自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分析各乡镇政府自评报告,并组织进行复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复评结束后,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交督导评估报告。
4. 市级督导评估。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确定实地督导评估时间,通知被督导县(市、区)及其乡镇政府,主要以县(市、区)专兼职督学为主,组建督导评估组,县(市、区)之间交叉进行督导评估。每个乡镇进点督导评估时间为1-2天。
5. 反馈督导评估意见。督导评估组在完成实地督导评估工作后,向被督导评估乡镇政府口头反馈督导评估初步意见,但不确定、不反馈等次评定结果,被督导乡镇政府可以就相关问题进行申述。同时,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提交对每个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情况报告。
6. 下发督导评估反馈意见书。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向被督导评估乡镇政府下发督导评估反馈意见书,肯定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履职的成绩,指出存在问题,对下一步乡镇政府教育工作提出建议。督导评估反馈意见书抄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提出责令乡镇政府整改问题的明确意见,并责成其教育督导部门督促整改。
7. 督促落实整改。被督导评估乡镇政府根据督导评估反馈意见书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教育督导团,同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政府教育督导室。
8. 确定督导评估等次。当年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结束后,在年底以前,由市教育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根据督导评估组报告及量化评分情况。研究确定督导评估等级,并下发等级评定结果通报。
五、督导评估评分方法与等级评定
第八条 评分方法。督导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分方法,进行综合评定,在指标体系规定分值内赋分或扣分。对指标体系已量化且规定了扣分办法的,依照办法评分。对指标体系内容、要点因不便量化、未规定扣分办法的,以0.5分为最低扣分起点,每个问题点至少扣0.5分,问题点较大的,可按0.5分的倍数扣分,将该指标体系分值扣完为止,不倒扣分。
第九条 评估等级设定。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评估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确定为合格
或不合格等次。
1. 义务教育阶段学龄儿童、青少年入学率达不到指标体系或辍学率超过控制限度的;
2. 乡镇政府挪用、截留、挤占教育专项资金和其他教育经费的;
3. 乡镇政府及站所或村委会向学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4. 辖区内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 在督导评估自评或接受市、县(市、区)督导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六、督导评估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督导评估结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团报请市政府批准后,采取一定方式在市域内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县(市、区)政府及教育部门,作为县(市、区)对乡镇目标考核、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督导评估结果作为市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酒泉市教育局、酒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团负责解释。